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受案范围、国际商事案件的界定、纠纷的解决方式等问题作出解释,《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国际商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便捷的法治化国际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法庭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常设审判机构。
根据《规定》,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下列案件: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获准许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或者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
关于国际商事案件的界定,《规定》明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案件为国际商事案件。
根据《规定》,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将由三名或者三名以上法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规定》明确,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争议适用的实体法律。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选择适用法律的,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应当适用域外法律时,可以通过当事人、中外法律专家、法律查明服务机构、相关使领馆等途径查明。
根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并选定符合条件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国际商事法庭共同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形成“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规定》明确,国际商事法庭支持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选择其认为适宜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经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国际商事法庭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调解书;当事人协议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的,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或者仲裁程序开始后,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证据、财产或者行为保全。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可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