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三张面孔
——读《名案中的法律智慧》一书
2018-06-22 09:52: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睢晓鹏
  《名案中的法律智慧》一书中,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徐爱国教授通过102件英美侵权法的名案,全景式的描绘了英美法系侵权法。这些文章既有精彩绝伦的法律故事,又有缜密严谨的分析,还有形而上的反思。在代序中,作者解释了他写作本书的三个目的:让读者觉得“这本书很好玩,案件很有趣”“法官的分析很精辟,我知道了在何种案件中应该如何处理”以及“读懂本书不容易,不过,在折磨自己大脑的时候却颇有收获”。这使本书犹如一场华丽的自助餐,各色美食全盘奉上,大餐一顿还是浅尝辄止,悉听尊便。笔者当然不敢妄言能够完全读懂,但颇感受益良多。作者写作的三个目的,在笔者看来,构成了描绘司法的三张面孔的隐喻,现不揣简陋,报告自己的读书体会。

  第一张面孔:司法是戏剧化的生活

  矛盾冲突是戏剧的生命,故事叙事是戏剧的载体。司法也是叙事性的,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是一个历史事件,是权利义务的矛盾冲突。法官开庭审案,两造分坐两旁。当事人被脸谱化为原告、被告;他们的发言程式化为诉称、辩称。两造各执一词。故事的高潮,无一例外的是端坐堂上的法官,法槌轻击“判决如下”。

  与戏剧中存在大量的平庸之作一样,司法故事中也有简单的,诸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故事,在这些故事中,法官只是“照方抓药”即可。当然,司法中也有令人辗转纠结、聚讼盈庭的案件,譬如《洞穴奇案》中的假想公案。上述无比简单的和极端复杂的案件构成了两极,在这两极之间,就是本书中所介绍的这些名案——诸如在咖啡厅中喝了朋友买的姜啤酒,却发现其中有未完全腐烂的蜗牛,制造商应否对其承担责任等等。这些案件曲折的情节构成了故事的矛盾冲突,规则的阙如使判决结论充满悬念,它们推动了法律的进步。

  所以,“喜欢读离奇故事的人”不妨将本书看做一本故事集,自有引人入胜的效果,这是作者的第一个写作目的,也是司法的第一个面孔。

  第二张面孔:司法是划定行为界限的思辨活动

  法官是戴着镣铐的舞者,他们既要受限于先例和成文法,又要应对无奇不有的纠纷争议,言之成理地对人们的行为划定法律的界限。从这本英美案例集中,我们大致可以勾勒出法官思辨的过程:解释法律、判断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衡量判决的法律后果。只不过每个案件中侧重的方面不同而已,枚举几例:

  解释法律。一名在月台上等车的乘客,被爆炸的包裹(其中装的是烟花爆竹)溅起的月台碎片砸伤,铁路公司有无责任?在这个案例中,法官解释了过失的法律的含义,行为人能否预料到危险,是其判断标准。报纸包着的包裹会在车站炸起碎片,即使一个最细心的人也是无法预料的,所以铁路公司无责。

  判断经济和社会发展。一家餐馆卖酒给一名开车带他人来餐馆的未成年人,少年喝完酒驱车离开餐馆时发生车祸,一人受伤,餐馆有无责任?法官认为,按照早期的普通法,卖酒者不承担责任,但现在将酒卖给未成年人或酒醉的人,应当预料对公众交通的危害,因为在当今时代,酒后开车发生事故的频率太高了。

  衡量判决的后果。在前述不当出生的案件中,法官分析道,本案情形特殊,影响也会深远,应当慎重考虑;就法律构成而言,某人在此种情形下出生,而不在他种情形下出生,实在难以认定是不法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而构成一种侵权。

  第三张面孔:司法是为了让生活更加美好的工具

  在苏珊vs汽车旅馆案中,波斯纳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分析案件,考察了双方为避免伤害所需的成本,并认为成本低的一方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在康诺公司vs卡罗拖船公司、格里斯运输公司案中,汉德将损害的可能性设为P,损害设为L,负担设为B,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取决于B是否小于P乘以L,即B<PL,这就是影响英美侵权法领域至深且远的汉德公式。确实,法律经济学攻城略地,已成为法律适用不可小觑的方法之一。诚如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指出的,在这个世界,资源相对于人类的欲望是有限的,人总是采用理性最大化的方式去满足其生活的目的。因此,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一种安排和规制因资源有限而带来的权利义务分配问题的制度,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法律是为了让生活更美好的工具。

  从法律的工具性视角出发,笔者认为对判决进行形而上的探讨和反思(正如本书作者在介绍每个案例之后所做的探析)是极有必要的。首先,这种形而上的分析研究有助于读者更理性地认识法律制度。法律既然是一种为了让生活更美好的工具,我们就没有理由不使法律这个“工具”的性能更优,从而也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有更清晰的预期;其次,这种形而上学的分析研究有助于法律的发展。卡多佐说“疾风暴雨不能够打动自由女神,循序渐进才能赢得她的芳心”,法律制度必须依托于其所委身其中的社会发展水平。所以我们必须知道我们的法律制度是什么样的,为什么这样以及如何改进。须知,人类社会的进步永无止境,我们能做到的是让法律制度不断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程度——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郝雅静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