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时代要求 巩固司改成果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纪实
2018-06-21 10:15: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万紫千
  6月2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经过初次的审议与修改,草案的二次审议稿赢得了与会人员的肯定,大家纷纷表示该草案体现了时代要求,巩固了司法改革成果。同时,与会人员也对草案中关于指导性案例、执行工作、审判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提出了意见与建议。

  一部体现时代要求的法律

  分组审议会上,杜玉波委员认为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是巩固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的司法改革成果的需要,同时也是新时代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特别是司法组织制度的需要,十分必要,也十分重要。“审议稿总体上比较完善,体系更加清晰,结构更加合理,重点更加突出,达到了巩固和深化司法改革成果的目的。”

  乃依木·亚森委员说:“可以看出,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已比较成熟,草案充分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成果,全面落实了宪法确定的制度、原则和精神,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要求,完全符合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要求。”

  景汉朝委员表示,为了巩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也为这方面的改革实践提供法律依据,及时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非常必要,有利于人民法院更好地依法履行职权,有利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这次提交审议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既尊重司法工作的普遍规律,同时从实际出发,兼顾改革的阶段性,成熟的规定、不成熟的暂时不规定。按照这个原则,确认了办案责任制、员额制、履职保障等重要改革经验。同时,在某些方面还进一步完善了司法改革的相关制度,这是难能可贵的。”景汉朝说道。

  陈竺副委员长评价道:“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成果,在保持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和基本原则稳定的基础上,着力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组织,完善司法责任制,保障司法公正,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盼,完全赞成。”

  李飞跃委员同样表示赞成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总体上规范了人民法院的职责和权限,符合中央精神、符合国情、符合司法规定,体现了时代要求”。他认为该法颁布后将对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细化指导性案例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有利于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此次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8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供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参考。”

  对此,刘修文委员表示,考虑到刚刚通过的人民陪审员法第二条明确,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二次审议稿第34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期间,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他建议将本款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供法官、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案件时参考。

  廖晓军委员也提出了同样具体的修改建议,建议将人民陪审员加入到该款规定中。

  陈福利委员非常赞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他表示:“我们知道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我们虽和西方的判例法做法不一样,但现在国际上也存在着融合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通过组织法的修订,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的性质和地位非常重要。”

  但同时,他也提出在操作层面的疑问。“我知道每年最高法、最高检都发布很多的案件,比如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等,首先第一个概念就是指导性案例和发布的其他案件怎么区分,哪些是指导性的、哪些是发布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就是说,指导性案件选取要有标准。”他建议“两高”对于指导性案例的做法要建立一套规矩或一套制度。

  给予执行工作法律保障

  前不久,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组织的对执行难问题的上海调研工作,她感触很深,分组审议会上,她表示:“目前执行工作是整个司法审判工作中的最后一公里,这项工作非常重要,草案应该从解决执行难的角度出发,来保留现行法院组织法里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并进行适当的修改。”

  方燕提出建议,应当保留现行法院组织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并且可以修改为“各级人民法院设置执行局专门负责办理民事审判案件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这个保留有利于解决执行难工作,在法律上给予执行局一个法律的地位。”她说道。

  全国人大代表程并强提出,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应该增加有关执行机构、执行人员和执行职责的有关规定。“法院审判的公正体现在审判和执行上,应该说执行是当前法院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步,最后一公里,最后一米,也是关乎到法律权威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个重要环节。”

  他表示,近两年来,法院向执行难进行宣战,在执行难的问题上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执行仍然是当前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他建议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明确执行机构、执行人员和执行人员职责及资格等有关规定。

  “现在组织法重点体现了审判组织,没有谈到执行,如果审判不执行,司法公正是得不到保障的。如对执行机构设置上法律另有安排,组织法中应该有一个表述。”程并强说道。

  全国人大代表王瑛也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权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法院的执行权未作规定,草案维持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看似不影响法院的执行工作,但问题是,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原本就没有执行权的规定,只规定了执行员条款。

  “现在草案将第40条执行员的规定删去后,改变了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而且法官法也不会专门规定包括执行员在内的人民法院的其他人员。由此来看,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仍有必要恢复关于执行员的原有规定。”她说道。

  完善审判委员会的规定

  对于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第37条关于审判委员会的规定“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徐绍史委员建议慎重考虑。

  “如果仅仅是过半数,有没有可能出现一种情况,即结果反而是少数审判委员会成员的意见成了最终的决定。”他建议修改得更加完善一点。

  对于草案第39条提到的审判委员会内设专业委员会,徐绍史赞同将当前的探索制度化,但也建议要细化。“比如第39条最后一句话,‘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专业委员会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其地位、作用、议事规则如何考虑的?建议对第39条进一步细化。”徐绍史说道。

  郑淑娜委员认为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第39条规定与第37条、第38条关于审判委员会的规定“有点衔接不上”。

  “按照第37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过半数出席,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这意味着决定案件要一半以上的成员同意才对合议庭有约束力,因为它的‘决定’合议庭要执行,而这些专业委员会是在审判委员会内设立,讨论重大疑难案件,没有规定要过半数以上才能开会,它的‘决定’合议庭要不要执行,如果要,跟审判委员会现在的规定就不一致了。”她建议对这一条规定再进行研究。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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