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古诡辩第一人——造竹刑法 操两可说
2018-06-19 11:24: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金慨
  在中国古代史上,春秋晚期是一个思想多元化的典型时期。期间,出现了许多持有不同法律观点和主张并对当时之实践与后世之思想产生巨大影响的法律人,邓析便是其中之一。

  邓析(公元前545年至公元前501年)春秋末期郑国(今新郑境内)大夫。与子产同时,是郑国政坛的活跃人物。他反对“礼治”,主张“事断于法”,并“私造刑法”,被国家采用,成为我国第一个私家法典草案的起草人,第一位著名的讼师,第一位私人法律教育家,也是第一个因讲求法律逻辑而牺牲的人。他首倡名辩之学(即现在的逻辑学),揭开了名辩思潮的序幕,被《汉书·艺文志》列入名家的鼻祖。邓析对“法”也提出独到的见解,被视为法家先驱之一。他的主要思想主张是“不法先王,不是礼义”,又擅长辩论,被推崇为中国法制史上“永远的丰碑”。

  私造竹刑 教民参政

  邓析是一位敢于向时代和权威挑战的勇士,对于传统的一切,无论是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他都要重新思考,重新评价。子产执政郑国,以周朝礼仪作为司法准据,“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称为鼎刑。邓析成为郑国大夫后,坚决反对以旧礼作为全社会的价值观念,主张摒弃旧制,进行刑法改革,故而“数难子产之政”(《列子·力命》)。在吸收多人意见后,他私自拟定了一部新的法律条文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并在民间广泛传播,让民众学习和掌握法律,在守法的同时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深受群众的欢迎。对此,西晋著名政治家、军事家和学者杜预评论邓析“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荀子也曾经评价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隋唐儒学大师孔颖达《正义》曰:“昭六年,子产铸刑书于鼎。今邓析别造《竹刑》,明是改郑所铸旧制。若用君命遣造,则是国家法制,邓析不得独专其名。驷歂用其刑书,则其法可取,杀之不为作此书也。”

  竹刑比鼎刑造价便宜,携带方便,易于传播,使得贵族和平民都能看到法律条文,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也保护了平民的利益。邓析制定“竹刑”之举,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秘密法传统,揭开了法律的神秘面纱,促进了法律的传播,使法律终于走向大众,可谓开创了一个新时代。

  邓析是个很有民主意识的人,他积极提倡平民百姓参政议政,引导群众用贴匿名帖的方法揭发当权贵族和大夫们的过失,议论国家政事。此举引起了当政者的强烈不满,于是被下令禁止。邓析便改变方式,用“致书”的方式教百姓评议时政,就是把匿名帖改为寄匿名信,将议政的内容相互传递,甚至把举报揭发一些当权者犯罪的材料寄到执政大臣驷颛那里。驷颛再次下令不准老百姓传寄匿名信,邓析又想出了“倚书”的办法,把评议时政的信夹寄在包裹里的其它物品中,继续相互传递,使匿名信一直难以禁止。

  在两千多年前的专制时代,邓析能够冒天下之大不韪私制竹刑,表现出了与时俱进的法制意识,而引导平民百姓参政议政,不但需要杰出的智慧,更需要不畏性命之危的非凡勇气和胆识。因此,邓析誉为中国史上最早的民主斗士!

  操两可说 倡名辨风

  辩论艺术,始于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时代,以研究辩论术著称的论辩家,被称为“名家”。邓析是中国古代名家的先驱,学识渊博,精通逻辑学,并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非为是,以是为非,而可与不可日变”,其辩论之术达至“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的境界,故而以擅长辩论著称。《列子·力命篇》记载:邓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就是说他能同时肯定事物正反两方面的性质,并且都言之有据。先秦吕不韦编著的《吕氏春秋·离谓》中记载了邓析一个著名的诡辩故事:郑国夏季炎热多雨,境内洧水涨满,常洪水泛滥。有一富人不幸被洪水淹死,尸体被一穷人捞起。死者家属得知后,想出钱赎回尸体。但得尸者要价太高。死者家属无奈,便请邓析出主意。邓析说:“别着急,你们不要多出一文赎金。对方只能把尸体卖给你家,因为除了你家,没有第二个人会向他买这具尸体。尸体不能长期存放,只要拖着不给钱,那个人自然会降价的!”富人的家人听了邓析的分析后,感到言之有理,就耐心等着。过了几天不见富人家人来买尸体,情急之下,那个穷人也来找邓析给出主意。邓析对那个穷人说:“不要着急,一文钱赎金也不要降,因为对方除了在你这里能买到那具尸体,在别处是买不到的!”穷人一听有理,也不着急了。

  这就是邓析有名的“两可之说”。在这个故事中,我们看到的是邓析的“两面思维”,即从正反两个方面来思考同一事物。这种思维方式的实质是对处于矛盾统一体中的对立双方进行全面的思考,是一种辩证的思维方式。若死者家属和得尸者也懂得“两面思维”,每一方都能看到各自的利弊,在知己知彼的情况下来认真商谈,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法,结果就会是“双赢”,而不是“双输”了。这场尸体讼案也充分显示了邓析的口才,其辩说技巧由此可见一斑。“两可之说”,被后人称为“名师之辩”!千百年来,这一诡辩的经典辩例一直为人们所津津乐道,邓析被誉为“千古诡辩第一人”。

  在社会生活中,邓析很关心老百姓的生活,他经常深入田间地头,询问农夫的生产情况。当时,农夫们还是用瓦罐背水浇地,看到他们笨拙的劳作方式,邓析很体恤农夫的辛劳。于是,邓析就和农夫们一起反复研究试验,利用杠杆的作用,发明了一种提水工具-桔槔,原来农夫抱瓮一天仅能浇1畦地,用桔槔提水一天能浇100畦地。邓析将桔槔提水的技术推广到了卫国等地,这种提水工具一直被人们沿用了2000多年,新郑人称其为“窝杆”。当时一些因循守旧的人们宥于成见,竟然不肯使用桔槔。面对这种不求进取、甘愿落后的社会现实,邓析展开辩论之风,他认为辩论可以明是非、分清浊,进而推动社会的变革和进步。《不苟》篇云:“山渊平,天地比,齐、秦袭,入乎耳,出乎口,钩有须,卵有毛,是说之难持者也,而惠施(战国中期名家学派主要代表人物)、邓析能之”。

  创办私学 宣法助讼

  邓析乐于为民讲理,他常常以自己的博学和雄辩,帮人书写诉状,帮助老百姓打官司,是中国有史料记载的最早讼师。据《吕氏春秋》载:邓析“与民之有讼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民之献衣而学讼者不可胜数”。其结果邓析家里生意兴隆,客户蜂拥而至。在法庭上,邓析利用其法律知识与辩论才能,经常能够“以非为是,以是为非”。在他的倡导下,郑国出现了一股新思潮,因而致使“郑国大乱,民口讙哗”,对当时的统治者造成严重威胁。邓析还自己创办了一所私学,聚众讲学,广招门生,大力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不仅讲授自己的著作“竹刑”,还专门教人怎么打官司,教授给别人讼辩的技巧,据《左传》记载,邓析创办私学,“民之……学讼者不可胜数”。可见,邓析不仅善于法庭辩论,而且还将法律知识与诉讼技巧传授给普通民众。无疑,这在当时由“秘而不宣”、“刑不可测”的不成文法向公布成文法的过渡时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普法”作用。

  邓析的行为,严重触犯了统治者的利益,致使当权贵族们对邓析怀恨在心。认为他只是“治怪说,玩奇辞”,把他称为“作伪之民”,驷颛视邓析为扰乱民心的祸首。公元前501年,为维护当权贵族的利益,邓析被郑国镇压处死,尸体还被悬挂示众。然而,由于邓析的《竹刑》反映了当时社会之需要,在郑国还是得到大力推行。被尊之为中国学术界“一代宗师”的中国现代著名历史学家、思想家、教育家钱穆说:“是驷歂之诛邓析,正为其教讼乱制。然必子产《刑书》疏阔,故邓析得变易是非,操两可,设无穷,以取胜。亦必其《竹刑》较子产《刑书》为密,故驷歂虽诛其人,又不得不舍旧制而用其书也。”

  斯人已逝,幽思长存。邓析的人生虽然以悲剧而收场,但其法治思想和主张却跨越了历史的轮回,在中国法制从封建专制时代走向民主时代的道路上好似一颗熠熠闪烁的铺路石,受后人崇拜,并在中国法制史上无疑成为一座永恒的丰碑为后世所继承发扬。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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