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的司法专横乱象及启示
——以晚清四大谴责小说之一《老残游记》为视角
2018-06-15 09:18: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伟峰
《老残游记》是晚清四大谴责小说之一,曾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为世界文学名著,是享誉全球的名作。它以走方郎中老残的游行路线为序,依次记录了沿途遇到的各种事件,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清末山东一带的风土人情。小说除了具有重要的文学价值之外,还蕴藏着巨大的历史以及法律价值。书中记录的清末行政官员断案的司法样本,真实地还原了清末地方州县刑事司法活动的全过程,揭露了官员司法专横对民众造成的严重伤害,足堪引以为戒。
乱象
小说所处的晚清社会,不乏改革与进步的火种。如在小说发表的1903年前后,修订法律馆成立,在沈家本先生的主持下,大量外国法律和法律学论著经此介绍到中国。但这些代表思想萌芽的现代法治暖风相对于广袤的中国大地而言,仍是杯水车薪,清末司法制度依然难脱封建法制的窠臼,并已走到落后与腐朽的尽头,这种破败景象的表现之一就是官员无所顾忌的司法专横,典型代表是玉贤与刚弼。
被称为“赛过活阎王”的曹州知府玉贤,在任不到一年,就用“站笼”(明、清时木制刑具,笼顶盖有套于囚犯颈项的枷板,四周围以枷栏。犯人头套枷板囚立笼中,不得自由动弹,往往站不数日即死)“站”死了2000多人,其中“大约十分中九分半是良民”,以其审理的“于朝栋、于学诗、于学礼涉嫌强盗案”为例,于朝栋是于家庄人,家境殷实,二子于学诗、于学礼皆已成家,一家人安分守己,于家曾因遭强盗抢劫报案,经知府玉贤极力严拿,两名为从的强盗伙计被抓,强盗遂起怨恨,图谋报复于家,便公然在玉贤眼皮子底下抢了一家。后又在玉贤追捕下,朝着于家方向一路抢劫放火作案而来,并故意在于家附近销声匿迹,暗中将抢来的几件衣物放在于家杂物间中。玉贤一路追至于家,失了盗迹,遂凭于家用于防强盗的三支土枪和几把刀,以及被栽赃的旧衣物,就认定人赃俱获,将于朝栋等三人羁押。因玉贤衙门前的十二个站笼当日已满,差人禀报是否先行收监,等出缺再补上,玉贤大怒,命将大前天站的四个犯人放出杖毙,将三人关入。因玉贤向来不照律例办事,于学礼妻子吴氏虽日日磕头求救,众衙吏明知内有冤屈却也有心无力。见于朝栋第三天就死了,于学诗第四天也差不多了,吴氏将大伯、丈夫后事嘱托之后自刎。众衙吏为吴氏节烈所感动,由稿案带头向玉贤求情,希望将于学礼从站笼放下,以慰烈妇幽魂。玉贤嘲笑众衙吏只会慈悲他人,不会慈悲主人,并表示“这人无论冤枉不冤枉,若放下他,一定不能甘心,将来连我前程都保不住!斩草要除根。况这吴氏尤其可恨,一肚子觉得我冤枉了他一家子!若不是个女人,她虽死了,我还要打她两千板子出气呢!”并要求稿案传话出去:“谁再替于家求情,就是得贿的凭据,直接用站笼站起来!”四人死后,众衙吏看这于家一家人死得实在可惨,动了公愤,齐心齐意要破这一案。又加着那邻近地方,有些江湖上的英雄,也恨这伙强盗做得太毒,所以不到一个月,就捉住了五六个人。有三四个牵连着别的案情的,都“站”死了;有两三个专只犯于家移赃这一案的,被玉贤都放了。
刚弼在审理嫌犯贾魏氏谋害贾家十三人命案中,疑犯是贾家媳妇,在其回娘家时,贾家发生十三人疑似中毒死亡事件,现场发现未吃完的月饼中含砒霜,因该月饼是其父魏老儿所送,所以贾魏氏父女就被认定为嫌犯。因案情蹊跷,抚台派刚弼前来参与会审,刚弼既未对“遗体”进行检查,也未详查犯罪动机和作案过程,而是一来就给疑犯上夹棍和拶子等刑具,并利用魏家老仆救主心切,诱使其开具要按每条人命500两银子行贿的证据,进而以该行贿证据认定贾氏谋害夫家。贾魏氏不堪刑讯,又不忍老父受刑,屈打成招。众人看不过,乃由老残致信抚台,请派贤明官员白子寿前来覆案,白公到堂后,先从十三人“遗体”状况查起,发现十三人并无任何中毒迹象,又通过现场询问制饼商户和其他吃过月饼的人,确认砒霜并非做在月饼馅中,而是之后加入的,从而查实月饼中并无毒药,认定魏氏父女无罪,并派人暗中查访,找出真凶,并救醒休眠的贾家十三人。
启示
通过上述两个审判实例,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司法专横严重伤害公平公正秩序和无辜民众
文中的司法专横主要是指司法官员个人的专横,表现为司法官员在行使司法权力时,任意妄为专断,乾纲独断,以自己为准绳,先入为主,不能兼听,缺乏正当程序理念,为了达到符合主观预期的审判结果,不惜滥用刑罚、草菅人命。实质上是在法律正义或者其他幌子下,行一种赤裸裸的、不受合理限制的权力。
司法专横的重要表现是“从不照律例办事”,不受具有实质合理性的法律的规范或者规避这个规范,即有法不依,以司法官员的主观臆断、个人好恶代替法律,使得法律规则丧失了应有的可预期性,民众在法律面前无所适从,以此达到“民不知法则威莫测也”的目的,在客观上实现了某种意义上的法律神秘主义。但这种神秘的法律不符合自然正义和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体现的是司法官员个人的意志,不具有正当性和稳定性,既伤害了公平公正秩序,也严重伤害了民众。如书中记载的另一案例,一王姓男子仅在酒后说玉贤怎样糊涂,怎样冤枉人,被玉贤派出的私访的人听见,原本依据清代法律,即便其所说完全与事实不符,被认定为部民骂本属知府,最多就是被处杖刑而已,但在被抓进衙门后,玉贤坐堂,只骂了一句:“你这东西谣言惑众,还了得吗!”被放到站笼,该男子不到两天就“站”死了。
这类为了非金钱的目的(为金钱的可以归入司法腐败)的司法专横,如为了捞取升官的政绩,不惜陷良民为强盗,万家流血顶染猩红,直把有山有水北方江南,变为地狱世界;为了顶上乌纱,掩盖错案事实,可以罔顾事实,颠倒黑白,纵强盗而杀无辜。这正应了刘鄂先生书中的诗——得失沦肌髓,因之急事功。冤埋城阙暗,血染顶珠红。处处鸺鶹雨,山山虎豹风。杀民如杀贼,太守是元戎。
疑罪从有观念和刑讯合法化助推司法专横
疑罪从有是中国古代长期奉行的刑事司法原则,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嫌犯往往处于须自行举证的倒置状态,在举证能力不足和科技水平较为落后的古代,嫌犯往往难以进行有效的举证,从而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如上述于朝栋案件四人死后,于家人商议上控时,谈到“‘他(官府)又会拿着人家失单衣服来顶我们。我们不过说:那是强盗的移赃。他们问:你瞧见强盗移的吗?你有什么凭据?那时自然说不出来。他是官,我们是民;他是有失单为凭的,我们是凭空里没有证据的。你说,这官司打得赢打不赢呢?’众人想想也是真没有法子,只好罢了。”
刑讯作为司法者运用体罚手段施于案件当事人以获取口供的审判方式,始于西周,终于清末。作为存续几千年的制度,其在维护统治者有效统治,促进司法官员快速断案,增强民众的遵纪守法意识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实践中司法官员出于快速破案或其他目的,在未进行其他调查的情况下,将本是刑侦辅助手段的刑讯作为最主要的方式来使用,造成了因大量刑讯逼供引发的冤假错案,在小说成书的清末刑讯逼供更是蔚然成风,晚清名臣张之洞曾在一份变法奏折中直陈其酷:“敲扑呼謈,血肉横飞……反覆刑讯,拷掠之惨,多人拖累,则有瘐毙之冤。”
嫌犯贾魏氏投毒一案中,刚弼作为司法官员一到庭就对魏氏父女上夹棍和拶子等刑具,根据的是清律关于“强盗、人命及情罪重大案件,正犯及干连有罪人犯,或证据已明,再三详究,不吐实情,或先已招认明白,后竟改供,准夹讯”的规定,而事实上,从仵作检验结果来看,贾家人并无中毒迹象,月饼投毒并无成立的事实基础,因而魏氏父女既非正犯及干连有罪人犯,亦非证据已明,不吐实情,或招认后翻供的情况。在不存在因利益关系制造冤狱的情况下,刚弼的断案充满个人主观臆断,显然缺乏应有的法律素养、法理逻辑和司法职业技能。正是这种有罪推定的观念和滥用刑讯的做法,助长了司法专横的膨胀,进一步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缺失的监督追责无力限制司法专横
对于司法专横导致的冤假错案主要有两种监督力量,一是来自民众的监督,如当事人的上控、击鼓鸣冤和拦驾告状都属此类;二是来自上级的监督,如清代刑事案件或称命盗重案的审理,采用强制报送上级机关审查的逐级审转复核制。
从小说的叙述来看,两种力量均无法有效发挥作用。以民间监督为例,于朝栋等四人死后,其家人商议上控,“你想叫谁去呢?外人去,叫‘事不干己’,先有个多事的罪名’”,于学诗妻子去,万一有不测,则家业被众亲族一分,香火断绝,合计仍难脱离玉贤魔爪,抚台只会发回原官审问,纵然派个委员前来会审,官官相护,于正事无济,反叫站笼多添个屈死鬼,只好罢了。以上级监督为例,玉贤、刚弼均为抚台所推举,其中抚台因风闻玉贤“办强盗好”的政声,十分欣赏,决定专折明保,玉贤才能在班次很远的情况下,补曹州府。收到老残告发的玉贤种种酷行后,抚台仅是表示“不料玉守残酷如此,实是兄弟之罪,将来总当设法。但目下不敢出尔反尔,似非对君父之道”,在老残“救民即所以报君,似乎也无所谓不可”的提示下,抚台默然,实为有错举荐之憾,而无纠偏之举。
在中国古代,来自民间或官方的力量,对司法不良行为和错案的预防与纠正,最终都落实到通过自上而下的模式起作用。但这种方式,容易夹杂太多上下级、门生故吏的关联关系或推举等其他利益关系而变得堵塞不通。最后,纠错程序变得形同虚设,不能有效地对司法权加以监督。
因此,要遏制司法专横,防止冤假错案,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和禁止刑讯逼供的司法理念,建构符合人权保障的正当诉讼程序,同时必须有效制约司法者滥用手中权力。
作者单位:厦门海事法院
乱象
小说所处的晚清社会,不乏改革与进步的火种。如在小说发表的1903年前后,修订法律馆成立,在沈家本先生的主持下,大量外国法律和法律学论著经此介绍到中国。但这些代表思想萌芽的现代法治暖风相对于广袤的中国大地而言,仍是杯水车薪,清末司法制度依然难脱封建法制的窠臼,并已走到落后与腐朽的尽头,这种破败景象的表现之一就是官员无所顾忌的司法专横,典型代表是玉贤与刚弼。
被称为“赛过活阎王”的曹州知府玉贤,在任不到一年,就用“站笼”(明、清时木制刑具,笼顶盖有套于囚犯颈项的枷板,四周围以枷栏。犯人头套枷板囚立笼中,不得自由动弹,往往站不数日即死)“站”死了2000多人,其中“大约十分中九分半是良民”,以其审理的“于朝栋、于学诗、于学礼涉嫌强盗案”为例,于朝栋是于家庄人,家境殷实,二子于学诗、于学礼皆已成家,一家人安分守己,于家曾因遭强盗抢劫报案,经知府玉贤极力严拿,两名为从的强盗伙计被抓,强盗遂起怨恨,图谋报复于家,便公然在玉贤眼皮子底下抢了一家。后又在玉贤追捕下,朝着于家方向一路抢劫放火作案而来,并故意在于家附近销声匿迹,暗中将抢来的几件衣物放在于家杂物间中。玉贤一路追至于家,失了盗迹,遂凭于家用于防强盗的三支土枪和几把刀,以及被栽赃的旧衣物,就认定人赃俱获,将于朝栋等三人羁押。因玉贤衙门前的十二个站笼当日已满,差人禀报是否先行收监,等出缺再补上,玉贤大怒,命将大前天站的四个犯人放出杖毙,将三人关入。因玉贤向来不照律例办事,于学礼妻子吴氏虽日日磕头求救,众衙吏明知内有冤屈却也有心无力。见于朝栋第三天就死了,于学诗第四天也差不多了,吴氏将大伯、丈夫后事嘱托之后自刎。众衙吏为吴氏节烈所感动,由稿案带头向玉贤求情,希望将于学礼从站笼放下,以慰烈妇幽魂。玉贤嘲笑众衙吏只会慈悲他人,不会慈悲主人,并表示“这人无论冤枉不冤枉,若放下他,一定不能甘心,将来连我前程都保不住!斩草要除根。况这吴氏尤其可恨,一肚子觉得我冤枉了他一家子!若不是个女人,她虽死了,我还要打她两千板子出气呢!”并要求稿案传话出去:“谁再替于家求情,就是得贿的凭据,直接用站笼站起来!”四人死后,众衙吏看这于家一家人死得实在可惨,动了公愤,齐心齐意要破这一案。又加着那邻近地方,有些江湖上的英雄,也恨这伙强盗做得太毒,所以不到一个月,就捉住了五六个人。有三四个牵连着别的案情的,都“站”死了;有两三个专只犯于家移赃这一案的,被玉贤都放了。
刚弼在审理嫌犯贾魏氏谋害贾家十三人命案中,疑犯是贾家媳妇,在其回娘家时,贾家发生十三人疑似中毒死亡事件,现场发现未吃完的月饼中含砒霜,因该月饼是其父魏老儿所送,所以贾魏氏父女就被认定为嫌犯。因案情蹊跷,抚台派刚弼前来参与会审,刚弼既未对“遗体”进行检查,也未详查犯罪动机和作案过程,而是一来就给疑犯上夹棍和拶子等刑具,并利用魏家老仆救主心切,诱使其开具要按每条人命500两银子行贿的证据,进而以该行贿证据认定贾氏谋害夫家。贾魏氏不堪刑讯,又不忍老父受刑,屈打成招。众人看不过,乃由老残致信抚台,请派贤明官员白子寿前来覆案,白公到堂后,先从十三人“遗体”状况查起,发现十三人并无任何中毒迹象,又通过现场询问制饼商户和其他吃过月饼的人,确认砒霜并非做在月饼馅中,而是之后加入的,从而查实月饼中并无毒药,认定魏氏父女无罪,并派人暗中查访,找出真凶,并救醒休眠的贾家十三人。
启示
通过上述两个审判实例,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司法专横严重伤害公平公正秩序和无辜民众
文中的司法专横主要是指司法官员个人的专横,表现为司法官员在行使司法权力时,任意妄为专断,乾纲独断,以自己为准绳,先入为主,不能兼听,缺乏正当程序理念,为了达到符合主观预期的审判结果,不惜滥用刑罚、草菅人命。实质上是在法律正义或者其他幌子下,行一种赤裸裸的、不受合理限制的权力。
司法专横的重要表现是“从不照律例办事”,不受具有实质合理性的法律的规范或者规避这个规范,即有法不依,以司法官员的主观臆断、个人好恶代替法律,使得法律规则丧失了应有的可预期性,民众在法律面前无所适从,以此达到“民不知法则威莫测也”的目的,在客观上实现了某种意义上的法律神秘主义。但这种神秘的法律不符合自然正义和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体现的是司法官员个人的意志,不具有正当性和稳定性,既伤害了公平公正秩序,也严重伤害了民众。如书中记载的另一案例,一王姓男子仅在酒后说玉贤怎样糊涂,怎样冤枉人,被玉贤派出的私访的人听见,原本依据清代法律,即便其所说完全与事实不符,被认定为部民骂本属知府,最多就是被处杖刑而已,但在被抓进衙门后,玉贤坐堂,只骂了一句:“你这东西谣言惑众,还了得吗!”被放到站笼,该男子不到两天就“站”死了。
这类为了非金钱的目的(为金钱的可以归入司法腐败)的司法专横,如为了捞取升官的政绩,不惜陷良民为强盗,万家流血顶染猩红,直把有山有水北方江南,变为地狱世界;为了顶上乌纱,掩盖错案事实,可以罔顾事实,颠倒黑白,纵强盗而杀无辜。这正应了刘鄂先生书中的诗——得失沦肌髓,因之急事功。冤埋城阙暗,血染顶珠红。处处鸺鶹雨,山山虎豹风。杀民如杀贼,太守是元戎。
疑罪从有观念和刑讯合法化助推司法专横
疑罪从有是中国古代长期奉行的刑事司法原则,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嫌犯往往处于须自行举证的倒置状态,在举证能力不足和科技水平较为落后的古代,嫌犯往往难以进行有效的举证,从而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如上述于朝栋案件四人死后,于家人商议上控时,谈到“‘他(官府)又会拿着人家失单衣服来顶我们。我们不过说:那是强盗的移赃。他们问:你瞧见强盗移的吗?你有什么凭据?那时自然说不出来。他是官,我们是民;他是有失单为凭的,我们是凭空里没有证据的。你说,这官司打得赢打不赢呢?’众人想想也是真没有法子,只好罢了。”
刑讯作为司法者运用体罚手段施于案件当事人以获取口供的审判方式,始于西周,终于清末。作为存续几千年的制度,其在维护统治者有效统治,促进司法官员快速断案,增强民众的遵纪守法意识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实践中司法官员出于快速破案或其他目的,在未进行其他调查的情况下,将本是刑侦辅助手段的刑讯作为最主要的方式来使用,造成了因大量刑讯逼供引发的冤假错案,在小说成书的清末刑讯逼供更是蔚然成风,晚清名臣张之洞曾在一份变法奏折中直陈其酷:“敲扑呼謈,血肉横飞……反覆刑讯,拷掠之惨,多人拖累,则有瘐毙之冤。”
嫌犯贾魏氏投毒一案中,刚弼作为司法官员一到庭就对魏氏父女上夹棍和拶子等刑具,根据的是清律关于“强盗、人命及情罪重大案件,正犯及干连有罪人犯,或证据已明,再三详究,不吐实情,或先已招认明白,后竟改供,准夹讯”的规定,而事实上,从仵作检验结果来看,贾家人并无中毒迹象,月饼投毒并无成立的事实基础,因而魏氏父女既非正犯及干连有罪人犯,亦非证据已明,不吐实情,或招认后翻供的情况。在不存在因利益关系制造冤狱的情况下,刚弼的断案充满个人主观臆断,显然缺乏应有的法律素养、法理逻辑和司法职业技能。正是这种有罪推定的观念和滥用刑讯的做法,助长了司法专横的膨胀,进一步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缺失的监督追责无力限制司法专横
对于司法专横导致的冤假错案主要有两种监督力量,一是来自民众的监督,如当事人的上控、击鼓鸣冤和拦驾告状都属此类;二是来自上级的监督,如清代刑事案件或称命盗重案的审理,采用强制报送上级机关审查的逐级审转复核制。
从小说的叙述来看,两种力量均无法有效发挥作用。以民间监督为例,于朝栋等四人死后,其家人商议上控,“你想叫谁去呢?外人去,叫‘事不干己’,先有个多事的罪名’”,于学诗妻子去,万一有不测,则家业被众亲族一分,香火断绝,合计仍难脱离玉贤魔爪,抚台只会发回原官审问,纵然派个委员前来会审,官官相护,于正事无济,反叫站笼多添个屈死鬼,只好罢了。以上级监督为例,玉贤、刚弼均为抚台所推举,其中抚台因风闻玉贤“办强盗好”的政声,十分欣赏,决定专折明保,玉贤才能在班次很远的情况下,补曹州府。收到老残告发的玉贤种种酷行后,抚台仅是表示“不料玉守残酷如此,实是兄弟之罪,将来总当设法。但目下不敢出尔反尔,似非对君父之道”,在老残“救民即所以报君,似乎也无所谓不可”的提示下,抚台默然,实为有错举荐之憾,而无纠偏之举。
在中国古代,来自民间或官方的力量,对司法不良行为和错案的预防与纠正,最终都落实到通过自上而下的模式起作用。但这种方式,容易夹杂太多上下级、门生故吏的关联关系或推举等其他利益关系而变得堵塞不通。最后,纠错程序变得形同虚设,不能有效地对司法权加以监督。
因此,要遏制司法专横,防止冤假错案,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和禁止刑讯逼供的司法理念,建构符合人权保障的正当诉讼程序,同时必须有效制约司法者滥用手中权力。
作者单位:厦门海事法院
责任编辑:郝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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