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三被告人被依法判刑
2018-06-13 10:45:51
中国法院网讯 (房艳芳)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达,公民个人的信息保护越加受到人们的重视,刑法修正案九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将会被判处刑罚。近日,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依法以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祝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自2016年12月以来,被告人曾某某在宁远县某局任协警期间,利用数字证书非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6658条,后通过微信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祝某某等人,非法获利16736元。
近几年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手机上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曾某某等人非法购买或自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2036条后进行转卖,从中赚取差价,非法获利上万元。
自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祝某某在手机上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曾某某等人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2622条后进行转卖,从中赚取差价,非法获利上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祝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主动退出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利用其担任宁远县某局协警的职务之便,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自2016年12月以来,被告人曾某某在宁远县某局任协警期间,利用数字证书非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6658条,后通过微信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祝某某等人,非法获利16736元。
近几年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手机上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曾某某等人非法购买或自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2036条后进行转卖,从中赚取差价,非法获利上万元。
自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祝某某在手机上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曾某某等人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2622条后进行转卖,从中赚取差价,非法获利上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祝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主动退出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利用其担任宁远县某局协警的职务之便,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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