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联合声明
2018-05-25 22:34:2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8年5月25日,第十三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举行。

    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印度共和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阿尔然·库马尔·西克里先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扎基普·阿萨诺夫先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先生,吉尔吉斯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艾娜什·托克巴耶娃女士,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米安·萨其布·尼萨尔先生,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维亚切斯拉夫·列别杰夫先生,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谢尔穆罕默德·绍希延先生,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科济姆占·卡米洛夫先生出席会议并作专题发言。上合组织观察员国、对话伙伴及上合组织秘书处、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联合国安理会反恐执行局代表出席会议。

        与会代表在友好、务实和建设性的气氛中,围绕“深化上合组织框架内司法合作”这一主题,就法院信息化与智慧法院建设,打击暴恐、毒品、洗钱等犯罪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和跨国司法合作,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司法实践,跨境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与司法实践,上合组织内国际司法合作机制之完善等具体议题交流、探讨,达成共识,旨在进一步深化彼此间司法法律领域交流与合作。会议认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间建立并巩固持续性的交流与合作十分必要,并为此声明如下:

        一、成员国最高法院之间的司法交流与合作,有助于维护本地区的持久和平、安全与稳定,提升各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与睦邻友好关系。各成员国与会者,强调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司法合作,合力打击跨境犯罪,完善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手段。

        二、成员国最高法院应恪守《联合国宪章》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原则,恪守《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及本组织框架内通过的国际条约的宗旨和规则,遵循“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

        三、成员国最高法院均愿意相互借鉴有益经验,将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与法院工作深度融合,适应全球数字化趋势,提升司法信息化水平。

        四、成员国最高法院均愿意加强合作,应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贩毒、人口贩卖和洗钱等安全威胁与挑战,为巩固本地区和平、维护全球安全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五、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国际通行的法律制度,对于遏制刑讯逼供、保障基本人权和自由、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成员国最高法院愿意充分沟通、相互借鉴,加强典型案例、裁判文书等信息交流,健全完善本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断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共同推进司法更加公正、高效、文明、规范。

        六、促进跨境货物买卖法律规则的协调统一,对于稳定商业预期、消除贸易障碍、提高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成员国最高法院认识到跨境货物买卖法律规则司法合作的重要性,寻求达成适用跨境货物买卖法律规则的共识。

        七、成员国最高法院同意开展法官之间的交流互访,加强法官培训,着力提升法官业务素质。

        本声明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于2018年5月25日在中国北京通过。

        印度共和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吉尔吉斯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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