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书(一审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类案件用)
2018-05-22 16:48:09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一审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类案件用)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原行政机关)×××,……(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复议机关)×××,……(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不服被告×××(原行政机关)……(原行政行为)及被告×××(复议机关)……(复议决定),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于××××年××月××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追加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及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原行政机关)于××××年××月××日作出……(原行政行为名称),……(简要写明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定性依据和处理结果)。原告×××不服,向被告×××(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复议机关名称)于××××年××月××日作出……(复议决定名称),……(简要写明复议决定的处理结果)

原告×××诉称,……(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据等)

被告×××(原行政机关)及被告×××(复议机关)辩称,……(写明被告的答辩请求及主要理由)

被告×××(原行政机关)及被告××× (复议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以下证据、依据:1.……(证据的名称及内容等)2.……。

被告×××(复议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证明复议程序合法性的以下证据、依据:1.……(证据的名称及内容等)2.……。

第三人×××述称,……(写明第三人的意见、主要理由以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依据等)

本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写明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

经庭审质证(或庭前交换证据、庭前准备会议),……(写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写明法院的认证意见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区分写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但经法院审查确认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法院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说明】

一、本判决书供各级法院在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共同被告的一审案件时使用。

二、判决书的首部、尾部(包括附录部分)和正文中有关证据的列举、认证、说理方式以及相关的写作要求等,可参考一审请求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类案件或者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及给付类案件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

三、被诉行政行为叙述部分应注意详略得当。对于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等与原行政行为完全相同的,可简要写明复议决定的主要依据和处理结果;但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的定性依据的,应当简要写明复议决定改变后的主要事实或者适用的定性依据。原行政机关不作为,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请求的,可参考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判决书样式写法。

四、“被告辩称”部分一般情况下应写明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的答辩意见。如原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的答辩意见不一致,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在重点写明复议机关答辩意见的同时,可以载明原行政机关的不同意见。

五、“经审理查明”部分经法院审理确认的事实和证据。同时注意: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基本相同的,应当主要确认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是否成立;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的依据,但未改变处理结果的,应当主要确认复议决定改变后的事实及适用的依据是否成立。

六、被告举证部分应当注意体现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共同举证责任。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协商后可以由一方单独向法院提交,视为是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举证责任的体现,一般不再区分;如果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了原行政行为作出时未收集的新的证据,可以在列举证据时予以适当说明。

七、“本院认为”部分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围绕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论述。当事人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提出争议的,还应当就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单独进行论述。同时注意:复议决定未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但已经改变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的,一般应当基于复议决定改变后的事实和依据审查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改变后的事实和依据合法的,一般应认定原行政行为及复议决定均合法(复议程序的合法性除外)

八、“判决结果”部分应当注意对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裁判的一致性。对被诉行政行为以及维持被诉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作审查后,可以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以下判决方式;也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遵循有利于明晰法律关系及时定分止争的原则,适当调整:

第一,原行政行为及复议决定均合法的,写: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均违法的,写:

“一、撤销(原行政行为,应写明行政机关、作出时间、文号及名称等,下同)(复议决定,应写明复议机关、作出时间、文号及名称等,下同)

二、责令原行政机关在×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需要重作的,此项不写;不宜限定期限的,期限不写)。”

第三,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写:

“确认(原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违法。”

第四,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的,写:

“一、撤销(复议决定)

二、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

第五,变更原行政行为的,可写:

“一、撤销(复议决定)

二、(参照判决变更行政行为的主文)。”

第六,原行政机关对原告请求的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不予答复违法,写:

“一、撤销(复议决定)(判决主文第二项已经使法律关系明确的,该项亦可不写)

二、(参照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判决主文)。”

第七,行政机关对原告请求的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予以拒绝违法,写:

“一、撤销(原行政行为)(复议决定)(如判决主文第二项已经使法律关系明确的,该项亦可不写)

二、(参照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主文)。”

第八,原行政行为合法,但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写:

“一、确认(复议决定)程序违法;

二、驳回原告×××……(写明有关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第九,原行政行为合法,但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事实或依据错误的,写:

“一、撤销(复议决定)

二、驳回原告×××……(写明有关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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