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理论研究成果 推动司法保障创新发展
——第二届 “司法保障学术论坛”综述
2018-05-18 17:50:11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周瑞平
5月17日至18日,由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司法保障理论专业委员会主办的第二届 “司法保障学术论坛”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高校、科研机构的90余名专家学者、实务人员参加此次论坛。与会代表紧扣“推动人民法院司法保障工作科学创新发展”这一主题,分别就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保障工作新发展、司法改革背景下构建符合人民法院司法保障工作规律的体制机制、人民法院司法保障实务问题研究等专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通过重点发言,专家、学者精彩点评,实现了思想的碰撞、学术的交流、理论的提升,进一步加深了对司法保障理论相关问题的理解,形成了共识,为运用理论研究成果指导实践打下了坚实基础。
以问题导向推进财物统管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推进省以下法院财物统管改革,是法院经费保障制度和管理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法院财物统管改革成为本届论坛的重点话题,与会代表围绕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展开热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司法保障理论专业委员会特邀顾问苏泽林在作主旨发言时,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新要求出发,就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内设财物管理机构改革的目标、方案和与会者作了探讨。他认为,司法保障最核心、最基础的就是经费保障,探讨人民法院保障体制改革,特别是内设机构改革应重点理清法院主管司法行政事务与法院机关法人分离、扁平化管理与专业化管理、近期改革成果与长远改革目标、内设机构内部功能与对外作用四个关系。他建议,在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中,要高度重视财物内设机构建设,按照职业化、专业化要求,通过调整各级法院内设机构结构,成立专门的法院财物管理机构,强化对审判工作的财物科学保障能力,更好地服务审判工作实际。
“司法保障内设机构设置要立足人民法院工作新要求,立足不同审级法院的职能定位,因地制宜进行改革,要高度重视司法保障队伍专业化建设。”司法保障理论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坚说。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合肥召开的全国法院司法保障工作会议上,推介了安徽高院“四统并举”、“三个不变”、“一处一中心”的省级财物统管模式。作为这项创新性工作的设计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张坚在主旨发言时梳理了安徽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实践经过,重点阐释了对人员统管和财物统管改革的思考。论坛主持人、安徽高院院长董开军表示,要及时总结安徽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的阶段性成果,立足新时代,把握新要求,着眼新目标,积极推进司法保障工作改革创新发展。
论坛特邀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徐汉明教授通过对域外主要法治发达国家的司法管理与保障制度的对比研究,对推进我国司法管理体制配套改革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司法保障工作还存在着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置不到位、业务能力不过硬等诸多不足,不仅桎梏着司法保障工作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审判执行质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苗苗提出“科学设置管理机构、加强人才建设、完善绩效考评、改善职业待遇、畅通晋升渠道”等体制、制度改革建议,促进司法保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龙湘在解剖推进省以下法院财物统一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困境与问题后,提出要坚持党的领导,树立“共管”理念;拓展保障途径,奠定“统管”基础;优化改革方案,明确“协管”责任;实行法院内部司法与行政平行管理,构建“分管”机制;完善配套制度,建立“监管”体系。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李军结合湖北推进省以下法院财物统一管理改革试点过程中财务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应以法人负责制为核心,完善财务管理领导机制;围绕不同层级财务管理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系统财务管理工作机制;按照内控机制建设的管理理念,构建统一的财务管理流程规范。
法院财物实现省级统管后,地方在法院财物保障方面如何承担支出责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曹炜认为,按照维系法院运行基本经费、个体差异性小的项目由中央承担;地方具有法定审批权、个体差异性大的项目由地方来承担的原则适当分配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支出责任,不仅可以实现提升保障水平这一财物统管主要目的,还能缓解财物统管的现实压力并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有利于人民法院工作的长远发展。
应对新挑战提升司法保障工作水平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司法改革及其配套改革的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对保障的刚性需求大量增加,对司法保障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司法保障工作的政策性越来越强,服务内容日益规范,规范管理的要求更高。能否积极妥善应对新挑战,提升人民法院司法保障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直接关系司法体制改革及其配套改革的顺利推进,直接关系人民审判事业深入健康发展。
与会代表就如何围绕服务人民法院中心和大局工作,有效地开展新形势下司法保障工作,改进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与发展不匹配的制度、管理方式,进一步提高保障、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分享了他们的理论研究成果。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赵庆飞以安徽省马鞍山市两级法院司法保障实践为研究对象,结合ISO9001管理体系的核心要求,实证分析将该体系引入司法保障管理中所需配套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职能划分、人员结构等问题,以期建立和完善司法保障工作的标准化体系,实现司法保障工作的精细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司法保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余跃武从人民法院办案成本和明晰司法责任的双重角度出发,提出改善人民法院办案成本首先应改进成本结构。降低法律程序成本上应采取“审判中心主义”,充实审前程序,改造审级制度等举措;在改善基础设施设备成本上应注重长远规划;在调节人力资源成本上应采取审判人员与辅助人员分流方案。而完善法院办案成本保障机制,需要在空间源流管理上推进案件管理,法官单独序列化,加大服务外包;在业务源流管理上,强化裁判刚性,改革诉讼费用缴纳制度。同时应以绩效管理进一步优化法院办案成本的控制机制。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张喆研究分析了各地法院在购买社会服务过程中的实践做法,从法院的独特性出发,提出法院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来应对“案多人少”、管理滞后等难题的解决方法。
基层法院司法保障工作也受到与会者的关注。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沈明海提出应解决审判执行与行政事务之间职能交叉、司法保障系统内部相互推诿现象严重、司法保障人员职业尊荣感不够等现实问题,建议建立集中统一司法保障体系,成立行政事务管理集中管理机构,在“三定方案”中确定行政事务专门机构的职级,提高基层法院司法保障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为推进司法保障工作科学创新发展提高坚实保障。
以问题导向推进财物统管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推进省以下法院财物统管改革,是法院经费保障制度和管理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法院财物统管改革成为本届论坛的重点话题,与会代表围绕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展开热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司法保障理论专业委员会特邀顾问苏泽林在作主旨发言时,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新要求出发,就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内设财物管理机构改革的目标、方案和与会者作了探讨。他认为,司法保障最核心、最基础的就是经费保障,探讨人民法院保障体制改革,特别是内设机构改革应重点理清法院主管司法行政事务与法院机关法人分离、扁平化管理与专业化管理、近期改革成果与长远改革目标、内设机构内部功能与对外作用四个关系。他建议,在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中,要高度重视财物内设机构建设,按照职业化、专业化要求,通过调整各级法院内设机构结构,成立专门的法院财物管理机构,强化对审判工作的财物科学保障能力,更好地服务审判工作实际。
“司法保障内设机构设置要立足人民法院工作新要求,立足不同审级法院的职能定位,因地制宜进行改革,要高度重视司法保障队伍专业化建设。”司法保障理论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坚说。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合肥召开的全国法院司法保障工作会议上,推介了安徽高院“四统并举”、“三个不变”、“一处一中心”的省级财物统管模式。作为这项创新性工作的设计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张坚在主旨发言时梳理了安徽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实践经过,重点阐释了对人员统管和财物统管改革的思考。论坛主持人、安徽高院院长董开军表示,要及时总结安徽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的阶段性成果,立足新时代,把握新要求,着眼新目标,积极推进司法保障工作改革创新发展。
论坛特邀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徐汉明教授通过对域外主要法治发达国家的司法管理与保障制度的对比研究,对推进我国司法管理体制配套改革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司法保障工作还存在着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置不到位、业务能力不过硬等诸多不足,不仅桎梏着司法保障工作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审判执行质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苗苗提出“科学设置管理机构、加强人才建设、完善绩效考评、改善职业待遇、畅通晋升渠道”等体制、制度改革建议,促进司法保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龙湘在解剖推进省以下法院财物统一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困境与问题后,提出要坚持党的领导,树立“共管”理念;拓展保障途径,奠定“统管”基础;优化改革方案,明确“协管”责任;实行法院内部司法与行政平行管理,构建“分管”机制;完善配套制度,建立“监管”体系。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李军结合湖北推进省以下法院财物统一管理改革试点过程中财务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应以法人负责制为核心,完善财务管理领导机制;围绕不同层级财务管理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系统财务管理工作机制;按照内控机制建设的管理理念,构建统一的财务管理流程规范。
法院财物实现省级统管后,地方在法院财物保障方面如何承担支出责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曹炜认为,按照维系法院运行基本经费、个体差异性小的项目由中央承担;地方具有法定审批权、个体差异性大的项目由地方来承担的原则适当分配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支出责任,不仅可以实现提升保障水平这一财物统管主要目的,还能缓解财物统管的现实压力并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有利于人民法院工作的长远发展。
应对新挑战提升司法保障工作水平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司法改革及其配套改革的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对保障的刚性需求大量增加,对司法保障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司法保障工作的政策性越来越强,服务内容日益规范,规范管理的要求更高。能否积极妥善应对新挑战,提升人民法院司法保障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直接关系司法体制改革及其配套改革的顺利推进,直接关系人民审判事业深入健康发展。
与会代表就如何围绕服务人民法院中心和大局工作,有效地开展新形势下司法保障工作,改进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与发展不匹配的制度、管理方式,进一步提高保障、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分享了他们的理论研究成果。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赵庆飞以安徽省马鞍山市两级法院司法保障实践为研究对象,结合ISO9001管理体系的核心要求,实证分析将该体系引入司法保障管理中所需配套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职能划分、人员结构等问题,以期建立和完善司法保障工作的标准化体系,实现司法保障工作的精细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司法保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余跃武从人民法院办案成本和明晰司法责任的双重角度出发,提出改善人民法院办案成本首先应改进成本结构。降低法律程序成本上应采取“审判中心主义”,充实审前程序,改造审级制度等举措;在改善基础设施设备成本上应注重长远规划;在调节人力资源成本上应采取审判人员与辅助人员分流方案。而完善法院办案成本保障机制,需要在空间源流管理上推进案件管理,法官单独序列化,加大服务外包;在业务源流管理上,强化裁判刚性,改革诉讼费用缴纳制度。同时应以绩效管理进一步优化法院办案成本的控制机制。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张喆研究分析了各地法院在购买社会服务过程中的实践做法,从法院的独特性出发,提出法院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来应对“案多人少”、管理滞后等难题的解决方法。
基层法院司法保障工作也受到与会者的关注。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沈明海提出应解决审判执行与行政事务之间职能交叉、司法保障系统内部相互推诿现象严重、司法保障人员职业尊荣感不够等现实问题,建议建立集中统一司法保障体系,成立行政事务管理集中管理机构,在“三定方案”中确定行政事务专门机构的职级,提高基层法院司法保障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为推进司法保障工作科学创新发展提高坚实保障。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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