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2018-05-18 14:37:2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静
  翻阅《辞海》,“公正”的解释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罗尔斯《正义论》中把那些“有规则的、无偏见的”,在规则意义上是“公平”的执法,称作是“规则的正义”,认为“应用于社会制度的正当”便是“正义”,体现着“平等自由原则”,体现着“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哲学家、法学家对“公正”“正义”这类字眼的诠释与解读,描绘着社会和谐与安宁的宏伟蓝图,但如何实现“公正”,则更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极具抽象意义而又不得回避的问题。

  1764年4月,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问世,这是值得被一遍遍研读的经典。也正源于重新阅读此书,我开始思索起何为“公正”、何以“公正”的问题。在司法过程中,是否实现了公正,一方面,在于司法裁判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是实现公正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还在于司法裁判是否能让人感受到公正,因为法条的规定是抽象而高度概括的,而裁判是在司法者主观能动作用下作出的,这就导致了不同司法者作出的司法裁判并不完全相同,虽然司法裁判可能都符合法律的规定,但给人带来的公正感是不同的。案件无大小,只要案子进入了司法程序,判决多一天还是少一天,对犯罪人来说都是一等一的大事。

  虽然,司法标准不能精确到用具体数值去衡量,司法也不必要这么做,但裁判是否公正是人的一种心理感受,法律人毕生追求的公正,也不仅仅在于符合法律的规定,还应在此基础之上让人们获得内心的公正感。而如何获得公正感,则需要每一个法律人一直去探寻。

  《论犯罪与刑罚》以短短的篇幅,描绘着宏伟的法治蓝图,阐释着何为公正、何以公正,其精神值得后来的我们去深入挖掘。

  坚守罪刑法定,建构公理。法律是正义的化身,刑罚是对公正的反映,要使刑罚体现公正,就应在定罪量刑时坚守罪刑法定的边界。正如贝卡利亚所述的那样,法律是“臣民根据其共同意志向君主公开的或者默示的忠诚宣誓”,为此,“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但任何条文适用于司法实践,都会产生司法者自身对条文的解读,并对其进行解释。

  那么,如何进行刑法解释,使刑法条文在适用于具体案件时使人们感受到公正感呢?贝卡利亚主张,要限制法官的刑法解释权。因为,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与支配之下,无论作何解释,我们都不应绕过刑法的明文规定。基于此,须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遵循严格解释的边界,通过对刑法条文通常字面含义的理解,进行符合社会常情常理的解读。当刑法解释在不考虑立法者意图或者不进行其他解释不符合社会公正之时,再考察其他层面的理解。这也更加保证了权利保护的力度,使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受惩罚、应受何惩罚有初步的预期。

  搭筑刑罚阶梯,相称罪刑。不可否认,个人利益交织的日益复杂性决定了人类的欲望不可能被泯灭,这也决定了“防止一切越轨行为的产生是不可能的”,也很难“以几何公式将不断增加的越轨行为引向公共利益”。为此,在考虑罪与刑是否相称以体现公正的问题上,更多的是以可能性的权衡来代替数学中计算的精确性。

  贝卡利亚在这一问题上,提出了“刑罚阶梯”的概念。在其看来,“如果对于无穷无尽、暗淡模糊的人类行为组合可以应用几何学,那么也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以此作为“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

  “刑罚阶梯”中,犯罪轻重有其次序,对应相应的刑罚。不在阶梯尺度之内的行为,便不能被称为犯罪。如此,便能更好地厘清犯罪的界限,也能更好地做到罪刑相适应。罪与刑相称,是人们在案件中感受到公正的直观的标准。而这一直观的标准,需要通过“刑罚阶梯”,通过刑法的明文规定,对不同危害程度的行为进行合理区分,然后通过刑罚反映出来。

  衔接罪刑因果,及时刑罚。刑法与刑罚要使人们获得公正感,还需恪守及时性的原则。“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贝卡利亚在书中述及,“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做起因,把刑罚看做不可缺少的必然后果。”

  根据心理强制说,人都是趋利避害的理性动物,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会在不快与快乐的利弊权衡之下作出决定。如果把刑罚作为犯罪的后果预先加以规定,实施犯罪后立即被执行法律所规定的刑罚,那么,人们便会把不犯罪而产生的小的不快和因受刑罚而产生的大的不快合理地进行权衡,为了避免大的不快,从而抑制小的不快选择不去犯罪。

  为此,有必要在法律上预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这也是在注重司法效果的同时要注重提高司法效率的原因,在某种程度上,效率也会影响效果。由此,及时的刑罚,能从根本上体现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因果关系,使人们深刻地意识到刑罚的目的是为了制止犯罪和维护社会安全。这样才能避免给人以庭上的活动好像“走过场”的偏见与误解,也能减少对犯人无益的精神和肉体折磨,才能有效地预防犯罪,减少司法捉摸不定给人带来的不信任感。

  司法公正是一种内心感受,人们的心里能否获得公正感,很难以具体的外在标准来衡量,但又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验证。而这一看得见的验证方式,在法律上表现为罪刑法定的公理建构以及以刑罚阶梯来相称罪刑,在实践中表现为及时刑罚与严格遵循程序正义,在司法过程中不仅仅是为了作出一份裁判,更要通过这种看得见的形式,通过各方的博弈来论证裁判的公正性。通过看得见的法律规定,给人以行为的预期,通过看得见的司法活动使人内心足以感受到公正。

  如此,当人们面对现有的法律与现时的司法时,才不再表现出疑惑,即使会有疑惑也不必担心化解的渠道。这样,或许我们也离康德所描绘的图景更近了一步:在这个世界,唯有头顶的星空和人们心中高尚的道德值得我们终身仰望。即便是在世界停留的最后一刻,我们也要抬头瞻仰璀璨的星空,扪心抚摸内化而崇高的道德律令。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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