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有管辖权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指定管辖用)
2018-05-18 10:03:30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有管辖权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指定管辖用)

 

(××××)×行×字第××号

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人民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本院认为,……(简要说明应当指定管辖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人民法院(另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管辖的情形。

二、本裁定书送达原立案的人民法院、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各方当事人。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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