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防范企业境外融资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
2018-05-18 09:18:08 | 来源:经济参考报 | 作者:孙韶华
  日前,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 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通知明确,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含金融机构,下同)要实现实体化运营,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充分论证发行外债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同时依托自身资信状况制定外债本息偿付计划,落实偿债保障措施。严禁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切实做到“谁用谁借、谁借谁还、审慎决策、风险自担”。

  通知称,要紧密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方向,着力支持综合经济实力强、国际化经营水平高、风险防控机制健全的大型企业赴境外市场化融资,募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以及“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等。

  通知强调,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决策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申报企业拥有的资产应当质量优良、权属清晰,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企业资产。

  此外,利用外债资金支持的募投项目,要建立市场化的投资回报机制,形成持续稳定、合理可行的财务预期收益。如募投项目取得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财政贴息等财政资金支持,有关决策程序必须依法合规,必须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中长期财政可持续作为重要约束条件,坚决杜绝脱离当地财力可能进行财政资金支持。

  社科院中国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说,通知强调债务项目的事前论证,这有利于事先控制风险;此外,通知特别明确了严禁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等,也就是强调了不能把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混为一谈,市场主体和政府要明晰关系。

  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汤林闽表示,金融需回归本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企业债务融资也是如此。同时,地方政府和国企的高杠杆是金融风险的重要来源。在鼓励企业债务融资的同时,必须切断政府与国企之间的杠杆通道,才可能根除二者出现不合理高杠杆,最大程度地让债务融资为实体经济服务。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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