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用)
2018-05-11 16:46:46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驳回起诉用)

 

(××××) ×××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告起诉的事由)

……(各方当事人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有争议的,围绕争议内容分别概括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意见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果没有,此项不写)

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关事实有争议的,写明法院对该事实认定情况;如果没有,此项不写)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一 、本裁定书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 形,裁定驳回起诉时使用。

二、裁定事实、理由部分仅需围绕本案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予以写明。注意运用法律规范,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分析论证,对各方当事人提出的与起诉条件相关的诉讼理由逐一分析,论证是否成立,表明是否予以支持或采纳,并说明理由。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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