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中止或终结诉讼用)
2018-05-11 10:55:53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中止或终结诉讼用)

 

(××××)×行×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如果原告已经死亡,其基本情况只写姓名、性别和死亡年月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中,……(写明中止或终结诉讼的事实根据)。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暂时停止诉讼或结束诉讼的情形。

第二,终结诉讼的,写:

“本案终结诉讼。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三、可以中止和终结诉讼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因本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原因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二审中止或终结诉讼的行政裁定书,可参照本样式制作。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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