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二审维持或者撤销一审不予立案裁定用)
2018-05-11 10:34:10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二审维持或者撤销一审不予立案裁定用)
(××××)×行终字第××号
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如明确,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二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概述上诉请求与理由)。
本院认为,……(简要写明驳回上诉或者撤销原裁定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一、本裁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本案指令××××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第一,维持原裁定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第二,撤销原裁定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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