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二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
2018-05-10 16:49:33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二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

 

(××××)×行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二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简要写明撤回上诉的理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简要写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上诉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

……(准许撤回上诉的,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准许撤回上诉的,此项不写。)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准许撤回上诉的不写此项)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一、本裁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情形。

二、本裁定书供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行政案件,决定是否准许撤回上诉时使用。

三、裁定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对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是否合法作出评断,写明准许撤回上诉或者不准许撤回上诉的理由。

四、“裁定结果”部分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第二,不准许撤诉的,写:

“不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本案继续审理。”

五、对于不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一般口头裁定即可,必要时也可作出书面裁定。但口头裁定应记录在案。

六、对于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情况,可以一并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的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的,表述为:“一、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三、一审判决(裁定)视为撤销。”

七、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裁定书,参照此样式撰写。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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