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上一级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用)
2018-05-10 16:20:00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上一级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用)

 

(××××)×行申字第××号

再审申请人(写明原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原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或原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再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再审申请人×××因×××诉×××……(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概括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或口头意见的,不写)

本院经审查查明,……(写明审查过程中查明的新的事实和证据、写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变化等情况,对于原审查明的事实不予表态。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不写)

本院认为,……(写明法院驳回的理由)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一、本裁定书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的规定,予以驳回时使用。

二、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裁定如下”前写: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三、再审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裁定如下”前写:

“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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