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用)
2018-05-10 10:41:52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用)

 

(××××)×行非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号××决定(或其他行政行为名称)。……(写明审查过程)

……(写明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执行内容、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等)

……(围绕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概括写明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果没有听证,此项不写。)

经审查查明,……(针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所依据的事实,法院如有异议,写明认定情况;如无异议,此项不写)

本院认为,……(写明准予强制执行或不准予强制执行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一、本裁定书供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或不准予强制执行时使用。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疑难复杂,需要组织听证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列明具体情况。

二、“审查过程”部分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未听证的,写: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第二,听证的,写: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或不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三、如果经过听证,“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部分表述样式为:

“申请执行人称,……

被执行人辩称,……(可一并写明提交的证据)。”

四、“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或者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特定情形适用第五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等规定。

五、“裁定结果”部分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准予强制执行,写:

“准予强制执行……”(写明准予强制执行的申请事项,如属于可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一并写明“由……组织实施”。)

第二,部分准予强制执行,写:

“准予强制执行……;不准予强制执行……”(写明准予和不准予强制执行的申请事项,如前者属于可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一并写明“由……组织实施”。)

第三,不准予强制执行的,写:

“不准予强制执行……”(写明不准予强制执行的申请事项。)

六、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相关表述及依法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的通知》(法〔201557)第四条精神办理。即: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办理接收登记,出具接收单据,并自接收登记之日起五日内将复议申请书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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