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上级法院复议非诉不予受理、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用)
2018-05-10 10:23:31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上级法院复议非诉不予受理、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用)

 

(××××)×行非执复字第××号

复议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原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不服不予受理裁定的不写此项)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复议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行非执字第××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写明原申请事项、理由及下级法院原审查意见)

……(写明复议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围绕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参照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听证部分的样式,概括写明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果没有听证,此项不写)

经审查查明,……(写明法院在复议期间另查明的事实;如果没有,此项不写)

本院认为,……(写明法院复议裁定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发回重新审查的不写)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因不服下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或者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在作出复议裁定时使用。对不准予执行裁定不服提起复议的,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疑难复杂,需要组织听证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列明具体情况。

二、“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或者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等规定。

三、“裁定结果”部分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裁定的,写:

“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第二,认为应当受理的(或应当准予强制执行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 (××××)×行非执字第××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不服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复议案件中,根据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裁定文书样式,写明准予或部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结果)。”

  第三,认为需要发回进一步审查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非执字第××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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