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用)
2018-05-09 16:19:36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用)

 

(××××)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二、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三、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如涉及举证期限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延长举证期限。

四、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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