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书(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用)
2018-05-04 11:11:30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用)
(××××)×行×字第××号
×××(写明对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决定提出复议申请的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你不服本院 (××××)×行×字第××号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或“撤销本院(××××)×××字第××号决定,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一、本复议决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二、驳回申请的复议决定送达复议申请人;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复议决定送达当事人。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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