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决定书(妨害行政诉讼用)
2018-05-04 10:52:17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妨害行政诉讼用)
(××××)×行×字第××号
被罚款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审理(或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查明……(写明被罚款人妨害行政诉讼的事实以及予以罚款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罚款×××元,限在××××年××月××日前交纳。(有指定账户的,也可明确具体开户银行和账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一、本决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和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需要“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的,可参照本样式制作罚款决定书。
三、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而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予以罚款的情况,关于被罚款人申请复议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四、本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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