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土地权利结构重构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2018-05-03 14:14: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高圣平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圣平在《法学》2018年第2期中撰文指出: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完善农村生产关系提出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是将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任务之一。但如何将这些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成功经验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难题。为此,建议重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
在“三权分置”之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土地所有权派生而来,土地经营权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而来。土地所有权不因其派生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改变其名称和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亦不因其派生出土地经营权而改变其名称和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再分离不应在法律上表达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置,而应体现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土地经营权这一权利负担。“两权分离”之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三权分置”之下的“土地承包权”实为同义语,只不过在“三权分置”之下承包农户行使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了其上所设定的土地经营权的限制。
土地经营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但在保障经营主体的稳定经营预期的政策目标之下,应赋予土地经营权以登记能力,经营主体可以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在“三权分置”之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土地所有权派生而来,土地经营权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而来。土地所有权不因其派生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改变其名称和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亦不因其派生出土地经营权而改变其名称和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再分离不应在法律上表达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置,而应体现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土地经营权这一权利负担。“两权分离”之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三权分置”之下的“土地承包权”实为同义语,只不过在“三权分置”之下承包农户行使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了其上所设定的土地经营权的限制。
土地经营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但在保障经营主体的稳定经营预期的政策目标之下,应赋予土地经营权以登记能力,经营主体可以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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