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用)
2018-04-28 16:22:27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用)
(××××)×行×字第××号
×××:
你因与×××……(写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经审查,你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七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一、本通知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的情形。
二、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本通知书的内容,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三、本通知书的内容,也可由审判人员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录在案。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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