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保护知识产权 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2018-04-26 10:50:2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明德
知识产权是一种市场竞争关系中的权利。近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不断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最近重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一个下属机构,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这表明,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市场竞争秩序的一个部分。同样,有关知识产权的司法审判也与市场竞争秩序密切相关。例如,今年3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上海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又如,今年4月13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举办了主题为“司法保障科技创新促进优化营商环境”的以案释法宣讲会,并且向与会的企业代表赠送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保障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法律是对于某些创新成果提供保护的制度安排。就其中的技术类创新成果而言,中小企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美国的苹果公司、英特尔公司,中国的华为公司和中兴公司,曾经都是中小企业。一些中小企业,通过技术创新不仅开拓了新的产业领域,而且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鉴于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自成立以来,将审判工作的触角延伸到了中小微企业。例如,2015年6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立了“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陈惠珍法官工作室”。每月确定一个工作日,陈惠珍法官的团队都会前往园区,走访调研、召开企业座谈会、组织专题讲座,向企业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根据相关资料,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覆盖上海全市1区22园,分布着3万余家高新科技企业,其中绝大多数为中小微科技企业。又如,2017年11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又在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设立了“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丁文联法官工作室”,也把知识产权法律宣传的重点放在了中小微企业上,主动回应了科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需求。我们有理由预期,在这两个法官团队所服务的中小微企业中,有可能产生中国的大型高科技企业,引领中国甚至世界在某些高科技领域的发展。
显然,就保护知识产权而言,我们不仅应当保护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而且应当保护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因为,即使是“外资企业”,也是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设立的企业。即使是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例如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也是依据我国的法律获得或者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以同等的标准和同样的服务保护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无疑是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这方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自成立以来,通过相关的审判活动,同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例如,一家德国软件公司在案件审结之后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来感谢信,认为法院对于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毫无偏见的尊重,给他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又如,日本贸易振兴会上海代表处的官员表示,上海已经成为日资企业在中国知识产权诉讼的首选地之一。根据相关的统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自成立以来,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769件,审结609件,案件当事人涉及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等20余个国家和地区。
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创建良好的营商环境,司法是一个重要环节。从司法的角度来看,严格保护知识产权首先是统一审判尺度。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微企业,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对于权利大体相同、案情大体相同的案件,位于不同地域的法院都应当适用大体相同的裁判尺度,避免在侵权与否的问题上造成市场主体的困惑。在这方面,司法机关应当通过个案的审理和裁判,既明确侵权与否的准则,又明确市场竞争的规则,让市场主体在相关的问题上有所遵循。至少是从专利、技术秘密和计算机软件的纠纷案件来看,北京、上海、广州三个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已经在协调和统一裁判标准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
从司法的角度来看,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还应当加大侵权人支付损害赔偿的力度。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引进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正在修订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也做出了相应的修订建议。不过在笔者看来,解决损害赔偿偏低的问题,关键在于权利人、律师、法官和社会公众是否充分认识到了涉案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如果在相关的侵权案件中,权利人能够依据市场价值主张损害赔偿的数额,法院也能依据涉案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判决损害赔偿的数额,就会在很大程度上破解维权成本高和侵权成本低的难题,破解损害赔偿低的难题。值得欣慰的是,自2014年北京、上海和广州三个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已经在相关案件的裁判中按照涉案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大幅度提高了损害赔偿的力度。
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优化营商环境,是一个需要多方面努力和配合的系统工程。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创设了“陈惠珍法官工作室”和“丁文联法官工作室”,并且对于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提供了同等的保护。从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统一审判尺度和加大损害赔偿的力度方面,同样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期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和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做出更大的努力。
作者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知识产权法律是对于某些创新成果提供保护的制度安排。就其中的技术类创新成果而言,中小企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美国的苹果公司、英特尔公司,中国的华为公司和中兴公司,曾经都是中小企业。一些中小企业,通过技术创新不仅开拓了新的产业领域,而且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鉴于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自成立以来,将审判工作的触角延伸到了中小微企业。例如,2015年6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立了“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陈惠珍法官工作室”。每月确定一个工作日,陈惠珍法官的团队都会前往园区,走访调研、召开企业座谈会、组织专题讲座,向企业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根据相关资料,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覆盖上海全市1区22园,分布着3万余家高新科技企业,其中绝大多数为中小微科技企业。又如,2017年11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又在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设立了“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丁文联法官工作室”,也把知识产权法律宣传的重点放在了中小微企业上,主动回应了科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需求。我们有理由预期,在这两个法官团队所服务的中小微企业中,有可能产生中国的大型高科技企业,引领中国甚至世界在某些高科技领域的发展。
显然,就保护知识产权而言,我们不仅应当保护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而且应当保护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因为,即使是“外资企业”,也是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设立的企业。即使是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例如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也是依据我国的法律获得或者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以同等的标准和同样的服务保护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无疑是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这方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自成立以来,通过相关的审判活动,同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例如,一家德国软件公司在案件审结之后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来感谢信,认为法院对于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毫无偏见的尊重,给他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又如,日本贸易振兴会上海代表处的官员表示,上海已经成为日资企业在中国知识产权诉讼的首选地之一。根据相关的统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自成立以来,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769件,审结609件,案件当事人涉及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等20余个国家和地区。
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创建良好的营商环境,司法是一个重要环节。从司法的角度来看,严格保护知识产权首先是统一审判尺度。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微企业,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对于权利大体相同、案情大体相同的案件,位于不同地域的法院都应当适用大体相同的裁判尺度,避免在侵权与否的问题上造成市场主体的困惑。在这方面,司法机关应当通过个案的审理和裁判,既明确侵权与否的准则,又明确市场竞争的规则,让市场主体在相关的问题上有所遵循。至少是从专利、技术秘密和计算机软件的纠纷案件来看,北京、上海、广州三个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已经在协调和统一裁判标准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
从司法的角度来看,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还应当加大侵权人支付损害赔偿的力度。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引进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正在修订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也做出了相应的修订建议。不过在笔者看来,解决损害赔偿偏低的问题,关键在于权利人、律师、法官和社会公众是否充分认识到了涉案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如果在相关的侵权案件中,权利人能够依据市场价值主张损害赔偿的数额,法院也能依据涉案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判决损害赔偿的数额,就会在很大程度上破解维权成本高和侵权成本低的难题,破解损害赔偿低的难题。值得欣慰的是,自2014年北京、上海和广州三个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已经在相关案件的裁判中按照涉案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大幅度提高了损害赔偿的力度。
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优化营商环境,是一个需要多方面努力和配合的系统工程。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创设了“陈惠珍法官工作室”和“丁文联法官工作室”,并且对于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提供了同等的保护。从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统一审判尺度和加大损害赔偿的力度方面,同样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期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和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做出更大的努力。
作者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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