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建议书(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建议用)
2018-04-13 16:18:02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
处理建议书
(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建议用)
(××××) ×行×字第××号
××××(主送单位名称):
在×××诉×××……(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原告×××认为……(写明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并归纳原告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理由)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一并请求对……(写明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后于××××年××月××日作出(××××) ×行×字第××号判决,并将该规范性文件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写明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结论及其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特建议:
……(写明建议的具体事项)。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抄送:××××(抄送机关名称)
××××年××月××日
(院印)
附:行政判决书××份
【说明】
一、本处理建议书样式供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一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合法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时使用。
二、“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结论及理由”应当与行政判决书主文保持一致。“提出建议的理由”要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建议的事项要具体明确,切实可行,并要正确处理好人民法院处理建议权的界限。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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