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2018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五次会议通过)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以及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初步审查的基础上,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又作了进一步审查。国务院根据审查意见对计划报告作了修改。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面对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复杂变化,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断增强“四个意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的各项决议的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扎实工作,较好完成全年主要目标任务。经济运行稳中向好,质量和效益继续提升,经济结构加快优化,新动能迅速成长,生态环境状况进一步好转,居民收入增长总体快于经济增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继续提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又向前迈出坚实步伐,成绩来之不易。同时也要看到,世界经济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很多,国内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不够足,创新能力不够强,发展质量和效益还不够高,实体经济发展仍面临不少困难,营商环境仍待进一步优化,金融等领域风险隐患不容忽视,脱贫攻坚任务艰巨,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群众在食品药品安全、住房、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等方面面临不少难题。对此,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努力解决。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国务院提出的计划报告和2018年计划草案,符合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符合“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指导思想明确,主要目标和工作安排总体可行,建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意义重大。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大力推进改革开放,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特别在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方面取得扎实进展,引导和稳定预期,加强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此,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快实现向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转变。牢牢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重大变化和经济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这一基本特征,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战略目标,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加大“僵尸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力度。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和制度环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充分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提升科技进步贡献率和全要素生产率。高度重视实体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继续大力简政减税减费,推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和生产经营成本。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大力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新动能持续快速成长。全面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扎实推进“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切实做好统计法执法检查。加快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统计体系、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体系。
(二)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建立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长效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有效控制宏观杠杆率,把握好金融去杠杆的力度和节奏,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去杠杆,有效防控居民债务过快增长和房地产市场等领域存在的风险。高度重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有效遏制增量,积极消化存量。抓紧落实金融监管体制各项改革任务,强化综合监管、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着力解决金融机构自身杠杆率过高的问题。进一步加大精准脱贫力度,向深度贫困地区聚焦发力,采取多种措施激发贫困人口内生脱贫动力,对特定贫困人口因户因人落实保障措施。全面开展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在严格考核监督的同时切实改进督查方式,标本兼治,构建扶贫领域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持续加大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力度,狠抓污染源头控制和末端排放治理,促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继续明显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着力加强京津冀等重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进一步加大对水源地和重点流域、农业和生活用地污染防控和治理力度。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研究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壮大节能环保产业。
(三)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科学制定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继续推动农村人口有序转移和进城务工人员市民化进程,把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起来。创新土地流转形式,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现代化的农产品生产、经营、流通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探索盘活用好闲置农房和宅基地办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推动农业从产量导向转向质量效益导向。深化粮食收储制度改革,扩大轮作休耕制度试点,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加大对古镇、古村落、古建筑等保护力度。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努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雄安新区,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继续推进西部大开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和东部率先发展,把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加快发展放在更加重要位置,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
(四)继续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为进城务工人员、去产能分流职工、高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就业和创业做好服务,充分释放创业带动就业的潜力。有效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坚持教育优先、育人为本,发展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多渠道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努力提升农村教育和职业教育质量。积极有效应对人口快速老龄化趋势,加快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医疗等领域的政策体系。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加快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扩大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质量。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特别是长期租赁,依法保护承租人平等享有同产权人一样的公共服务。尽快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大力推进关键性改革和高水平开放。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积极推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新突破。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落实机构改革方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认真落实产权保护各项措施,依法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侵害产权案件,推进依法行政,增强政府公信力,进一步营造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加快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破除融资、招投标等方面的限制和各种障碍,继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着力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和各项政策落实,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比重,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落实好支持小微企业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大幅放宽市场准入,高标准高质量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加大西部开放力度,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注重提升出口质量和附加值,积极扩大进口,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妥善应对贸易摩擦。有序引导规范对外投资。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