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出台化妆品安全条例 擅自销售分装化妆品属违法行为
2018-03-13 19:52:43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胡林果
记者日前从广东省法制办了解到,广东拟出台《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条例规定了网售化妆品要实名,擅自销售分装、配制化妆品属违法行为。
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规定,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包含14类,包括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妆品、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等。规定明确,将上述产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奖品的,视同经营行为。
征求意见稿明确,违反该项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网络化妆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经营资格审查。网络化妆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如违反该项规定,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公众可以在2018年3月28日前登录广东省法制办官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规定,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包含14类,包括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妆品、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等。规定明确,将上述产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奖品的,视同经营行为。
征求意见稿明确,违反该项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网络化妆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经营资格审查。网络化妆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如违反该项规定,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公众可以在2018年3月28日前登录广东省法制办官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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