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电动三轮车撞人致死 肇事司机获刑又赔钱
2018-03-07 15:45:52
中国法院网讯 (李平) 近日,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5日,被告人侯某酒后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从霞浦县松城街道葫芦门大桥右转进入霞浦县山河路后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霞浦县松城街道葫芦门桥头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及时避让,导致与沿霞浦县山河路由北往南步行通过道路的被害人肖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肖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霞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侯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经福建正扬司法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肖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急性特重型路脑外伤死亡。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侯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35mg/ml。
案发当日,被告人侯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侯某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已赔偿被害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39.5万元,并获得被害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及时避让,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肖某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意见,对被告人侯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5日,被告人侯某酒后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从霞浦县松城街道葫芦门大桥右转进入霞浦县山河路后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霞浦县松城街道葫芦门桥头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及时避让,导致与沿霞浦县山河路由北往南步行通过道路的被害人肖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肖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霞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侯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经福建正扬司法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肖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急性特重型路脑外伤死亡。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侯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35mg/ml。
案发当日,被告人侯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侯某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已赔偿被害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39.5万元,并获得被害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及时避让,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肖某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意见,对被告人侯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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