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周年暨惩处和预防
针对妇女儿童的暴力与性侵害违法犯罪座谈会发言摘要
2018-03-01 10:05:1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者按: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周年之际,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周年暨惩处和预防针对妇女儿童的暴力与性侵害违法犯罪座谈会召开,邀请来自全国妇联、检察官协会、女律师协会的负责人和学界专家就人民法院和各界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进行了深入交流,人民法院报设专版对座谈专家发言予以摘登,以期推进反家庭暴力法的正确实施,预防和惩处针对妇女儿童的暴力与性侵害违法犯罪。

  证据规则应作特别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宋英辉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未成年人尤其是幼童的认知能力弱,在理解、记忆和表达等方面存在不足,如果按照成年人的标准去收集证据,运用证据,就存在一些问题。这类案件隐蔽性较强,很少有直接的目击证人,侵害的客观证据也比较少,并且这类案件的证据收集审查很多会受收到来自家庭的阻碍,有些加害人就是家庭唯一的生活来源,有些甚至在取证过程中受到父母的阻碍。在证据证明方面,目前法院在证据印证方面把握得越来越严格,所以,完全按照成年人的案件去作很多证据就无法印证。因此,法院可以借鉴境外的一些做法,在收集证据、印证证据方面针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制定一些特殊的规则。

  梳理经验解决新问题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部长 高莎薇

  一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反家庭暴力法很多条文都是原则性规定,需要相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提供制度支撑。落实到法院系统,就是要认真梳理审判经验,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解决适用反家庭暴力法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对反家庭暴力法审判适用上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如保护令的内容、具体程序、时限、证明标准等,特别是保护令的证明标准应与一般案件审理的证明标准有所区别;有关申请撤销监护权的具体程序,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原则等问题均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二是加大法律宣传和业务培训的力度。法院系统要面向一线审判人员开展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相关培训,增强审判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提高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技能。

  确立“受害人保护优先”执法模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一处处长 张寒玉

  围绕“受害人保护优先”的执法模式,还需要建立一系列配套机制。一是建立以保护受害人为中心的跨机构合作机制。反家暴法集预防、制止、救助、惩戒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其防治措施是综合性的,这无疑需要建立跨部门、多专业合作机制。二是建立社会专业力量介入机制。在建立以保护受害人为中心的跨机构合作机制中,应当重视发挥社会力量,尤其是社会专业力量的作用。三是建立受害儿童的专门法律援助制度。应当建构儿童遭受暴力的专门法律援助制度,将未成年的无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纳入到法律援助体系内,并将其作为特殊主体,制定专门适合儿童的法律援助制度。四是建立家暴受害人档案和跟踪回访机制,有利于避免家暴反复发生或发生了较严重的伤害后果。五是建立家暴案件快速反应机制。

  形成贯彻实施反家暴法合力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女律师协会副会长 张巍

  第一,加大反家暴法的学习宣传力度。成立专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机构,对家庭暴力的相关案件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心理援助和法律援助,同时,鼓励广大女性自立自强,提升自我价值和经济、精神独立意识。第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对于家暴行为的认定标准、法律的适用范围、处罚措施、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与审核、执行等问题应当有更详细的规定。第三,进一步建立多部门联动合作机制,通过加强多部门的协调与沟通,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畅通维权渠道。第四,推进家庭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是避免家庭暴力发生的预防性工作,对于阻断家庭暴力的发生有着重要作用。第五,加强儿童性保护教育的普及。要提高孩子的社会辨别力,对孩子进行心理素质教育,普及预防保护教育,并将其纳入教育计划中。

  应如何保护家暴受害者

  最高人民法院资深法官 韩玫

  一是允许陪伴。对于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家暴受害妇女、儿童、老年人,还应当允许其亲友、妇女组织或志愿者、学校等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陪伴其

  到庭。二是对存在家暴高风险的离婚案件、收养案件当事人不做调撤工作。三是不能要求提起离婚诉讼的家暴受害妇女作出财产上的让步以换取离婚判决或调解离婚。四是不以受暴妇女无力保护自己和未成年子女为由驳回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诉讼请求。五是询问当事人、证人时的安全防护措施。六是对到庭的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人身安全、心理安全),不让未成年人旁听其家长对家暴发生过程的陈述;不向未成年人出示反映施暴过程或暴力后果的音像制品。七是允许当事人离开法庭时的安全措施。八是提前解除拘留时的通知义务。九是驱离未成年施暴者的特殊条件。十是尽可能帮助有暂时离开家庭需要的受暴妇女取回必要的生活用品,包括身份证、衣物和药品(个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十一是了解同一家庭中是否还有其他家暴受害者,如老人和孩子。

  宽严相济正确适用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 冉容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家暴行为构成犯罪或违反保护令构成犯罪的,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3月2日,《关于依法办理涉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发布,随着法律和相关文件陆续发布实施,反家暴网逐渐织密,对预防、防止家庭暴力,努力形成正确的家庭观念,发挥了积极作用。

  法官在《意见》适用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基本原则为指引明确办案宗旨,尤其要尊重被害人意见与特殊人群特别保护原则如何相结合的问题,以宽严相济为导向正确适用刑罚,符合缓刑规定的可适用缓刑。

  共同推动反家暴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方芳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年来,各地法院认真贯彻实施法律,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2016年共发出68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2017年共发出1470余份,案件数量增长很快,案件质量也有很大提升。可以说,人民法院对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认定标准越来越统一,工作越来越细化,对法律的落实越来越到位。但同时也存在许多不足,如有的法院理念不到位,重视不够,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标准过于严格等等,致使相关工作与人民群众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

  大家在司法实践中提出的共性问题,如保障家事法官的人身安全、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方面与公安机关更好配合、统一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标准等,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与公安部、全国妇联等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同时也希望各地法院与相关部门建立更紧密更务实的联动机制,共同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向前发展。

  进一步健全有关法律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 赵俊甫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在预防和惩处性侵害儿童犯罪方面,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有关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确保性侵犯罪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揭露和惩治。明确对受害儿童进行救助保护的法律和相关部门职责,对性侵儿童罪犯,强化矫治和特殊管控,从立法上研究创设包括性侵罪犯信息登记查询公告、特殊矫治管控在内的举措,在源头上保护儿童免遭性侵害。二是加快研究推动儿童保护专门机构的创设。将目前分散在不同部门的儿童保护职能、资源整合起来,由专门机构统一代表和牵头做好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三是在现行制度机制框架下,要敢于担当,积极作为。通过高质高效的司法审判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儿童安全、身心健康发展的新需要、新期待。

  彰显司法的裁判价值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 肖志勇

  西城法院坚持依法审理和舆论引导并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严格依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全面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坚持“三同步”原则,主动引导社会舆论。三是以案讲法,扩大案件警示效果。

  近年来,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持续关注校园欺凌行为和校园暴力犯罪。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彰显司法的裁判价值:第一,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该严惩的严惩,当从宽的从宽。对于校园暴力犯罪,坚持“零容忍”的司法态度。第二,贯彻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原则,坚持双向保护。第三,呼吁全社会关注家庭教育问题。我们希望通过家庭教育立法,将家庭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让未成年人主动远离校园暴力。

  八项举措助推“保护令”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庭长 王道强

  一是第一时间发现。及时启动司法干预程序,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干预,不允许遗漏该环节直接进行调解或径行判决,保证涉家暴案件的审

  理质量和效果。二是裁定保护及时。三是消除双重顾虑。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目的仅在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四是弱化举证责任。施暴者不认可家庭暴力或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适用特殊的证据规则。五是强化疏导教育。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目的主要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六是多方督促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保护令的送达、跟踪回访、措施的制定(如迁出住所)及违反保护令的处罚措施均属于执行的内容。七是注重回访帮扶。对保护令案件,必须进行回访。八是强制执行有力。

  改进处理家暴方式刻不容缓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副庭长 周冰一

  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控制,我们对已经形成控制关系的家暴不调解,做到了快速结案,以减轻对受害者的伤害。这也要求我们的审判人员对家庭暴力有相当的了解和识别能力,并且具有相关的心理学资质。

  我们总结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虽已制定反家暴法,但其中规定相当笼统且没有制定相关标准和实施细则。二是很多法官对家庭暴力相关理论并不清楚且没有受到专业培训。三是执行上发生困难。四是家庭暴力问题处理的联动机制并未完全形成。解决的构想:一是出台相关标准、细化保护令保护措施、执行保护令的细则、扩大保护范围等。二是加强部门联动,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反家暴工作上的职能和分工。

  加大反家暴法的宣传培训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陈静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的最大的亮点。应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培训。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等的人身安全、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因此,保护令只能针对家庭暴力才能申请和制作。法官在审查保护令时应降低保护令的证据标准。申请人只需提供可能存在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即可,报警记录、伤情鉴定等不是必须证据。法官可根据第一次、最严重一次、最近一次家暴的起因、过程、结果、事后反应等进行综合评判。只要法官有理由相信可能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现实可能,即可发出保护令。

  对儿童遭家暴犯罪进行规制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庭长 韩向东

  为最大程度预防和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尝试把问题转化成课题,努力寻找解决之道。一是边审判边调研,实证探究防治对策。二是边学习边实践,理清思路付诸行动。三是边建制边完善,达成共识合纵连横。由于身份的特定性和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往往持续反复存在,尤其是衣食住行皆靠父母的儿童,处于家暴环境的被迫性和危害性更加严重。家暴中的针对未成年人的性暴力行为,使得这些孩子们变成弱势中的弱势,他(她)们的自我保护能力差,如果得不到国家和社会的保护,身体健康乃至日后建立亲密关系的能力、与他人交往的能力都将受损。我们希望能够通过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和培育反家暴法律意识,保护好每一个孩子,构建和谐社会。

  推进惩防并举效果好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庭长 张云龙

  一是全面部署指导反校园欺凌和暴力活动,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反校园欺凌和暴力活动。河南高院实行集中统一管辖,完善监督指导机制,并成立少年审判庭。发挥典型案例作用,把案例编绘成普法漫画口袋书,教育引导中小学生如何识别和面对校园欺凌和暴力。拓展宣传教育渠道,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在省内外媒体杂志进行报道。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建立源头治理制度。

  二是指导有方,领导有力,实施有效,是为制胜之道。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最高法院正确指导是核心,地方法院党组重视是根本,职能部门狠抓落实是关键,平行机关相互协作是保障。

  撑起妇女儿童保护的蓝天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 吴莹

  广西各级法院坚持主动司法,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努力构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维权网络,构建特色维权机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打击性侵,用司法手段与社会各界携手共同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是依法严惩犯罪,开拓妇儿维权保护新格局。一方面从严惩治各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积极参与和支持全区开展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打击整治淫秽色情等专项行动。另一方面体现司法关怀,对系儿童唯一抚养人的被告人尽量从宽,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家事案件,更注重调解,以利于当事人长期共同生活。二是联合各方力量,密织“妇儿保护网”。在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过程中,探索引入心理辅导,构建多元化、多角度的立体维权网络,对受侵害的妇女儿童进行心理干预,努力抚平他们的心理创伤。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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