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讨要合法债务 触犯法律被判刑七个月
2018-02-28 11:06:24
中国法院网讯 (冉利咸) “欠钱还钱,天经地义”,但合法债务非法讨要却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拘禁罪案,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害人覃某长期拖欠杨某、龚某借款未归还,2016年3月,杨某(已判刑)找龚某(已判刑)商议共同出资请人找覃某收账,龚某表示同意。杨某便联系周某并承诺按收账金额的20%作为报酬。
周某要求先支付5000元作为路费,杨某用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周某2000元后,周某便联系何某、何某某(均已判刑)。
3月11日,何某某通过手机定位确定覃某位置以后,周某等人便前往覃某所在地,杨某对覃某实施了殴打,随后何某、杨某将覃某押上周某车上并将其带到利川市某宾馆内进行看管,期间周某与何某再次对覃某实施殴打。随后,又将覃某带至覃某家中轮流进行看管并逼迫其想办法还钱,龚某于当晚离开。
3月12日下午,周某等人将覃某带到利川市箭竹溪镇找李某收取欠款8000元。
3月13日上午,周某等人将覃某带至恩施。在途中覃某联系其外甥杭某,在沪渝高速公路恩施西出口时,被黄某等人截获,覃某跳车逃脱,周某见状驾车冲岗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超二十四小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周某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周某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在共同犯罪中,周某受人雇佣,邀请他人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被害人覃某长期拖欠杨某、龚某借款未归还,2016年3月,杨某(已判刑)找龚某(已判刑)商议共同出资请人找覃某收账,龚某表示同意。杨某便联系周某并承诺按收账金额的20%作为报酬。
周某要求先支付5000元作为路费,杨某用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周某2000元后,周某便联系何某、何某某(均已判刑)。
3月11日,何某某通过手机定位确定覃某位置以后,周某等人便前往覃某所在地,杨某对覃某实施了殴打,随后何某、杨某将覃某押上周某车上并将其带到利川市某宾馆内进行看管,期间周某与何某再次对覃某实施殴打。随后,又将覃某带至覃某家中轮流进行看管并逼迫其想办法还钱,龚某于当晚离开。
3月12日下午,周某等人将覃某带到利川市箭竹溪镇找李某收取欠款8000元。
3月13日上午,周某等人将覃某带至恩施。在途中覃某联系其外甥杭某,在沪渝高速公路恩施西出口时,被黄某等人截获,覃某跳车逃脱,周某见状驾车冲岗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超二十四小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周某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周某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在共同犯罪中,周某受人雇佣,邀请他人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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