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又伪造印章 一老板数罪并罚获刑一年
2018-02-27 10:35: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黄义涛 李露
作为两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杨某不仅伪造公司印章,还拖欠工人工资玩起了“失踪”。近日,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刑事案件,被告单位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14年4月,杨某和他人成立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某本人。同年5月至11月,先后聘请李某等三人分别为公司财务、秘书、司机,并分别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后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正常运作经营,自2015年8月起,杨某离开公司,且常更换联系电话号码,无法联系,拖欠李某等三人多个月的工资,合计6.6万元。2016年1月、4月,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李某等三人的劳动仲裁申请,并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在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述三人的劳动报酬,杨某却一直藏匿未支付。
2017年7月间,杨某及家属主动与李某等三人协商,支付了部分拖欠工资,并得到三人谅解,三人均提出对杨某从轻处罚的意见。
另外,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6月间,杨某与A公司先后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并向A公司提出要求将法人代表变更为他,承诺担任法人代表期间其借贷行为属个人行为,与A公司无关。A公司基于对杨某的信任,将法人代表变更为杨某,但公司印章仍由股东郑明(化名)负责保管、使用。杨某在担任法人代表期间,为方便自己办事,擅自私刻A公司印章1枚供自己使用。2015年的一天,郑明到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时,发现杨某办公桌上放着一份盖有A公司印章的立项材料,质问杨某材料上的印章是谁盖的假印章,杨某未回答,郑明要求杨某交出印章,否则报警。杨某便让财务把私刻的A公司印章交给郑明。案件侦破后,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明提供的印章盖印的A公司印文(杨某办公室收缴的A公司印章)与梅县区分局调取的A公司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案发后,A公司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其伪造印章行为予以谅解,并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未支付,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其担任A公司法人代表期间,其为办事方便而私刻印章供自己使用,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4年4月,杨某和他人成立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某本人。同年5月至11月,先后聘请李某等三人分别为公司财务、秘书、司机,并分别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后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正常运作经营,自2015年8月起,杨某离开公司,且常更换联系电话号码,无法联系,拖欠李某等三人多个月的工资,合计6.6万元。2016年1月、4月,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李某等三人的劳动仲裁申请,并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在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述三人的劳动报酬,杨某却一直藏匿未支付。
2017年7月间,杨某及家属主动与李某等三人协商,支付了部分拖欠工资,并得到三人谅解,三人均提出对杨某从轻处罚的意见。
另外,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6月间,杨某与A公司先后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并向A公司提出要求将法人代表变更为他,承诺担任法人代表期间其借贷行为属个人行为,与A公司无关。A公司基于对杨某的信任,将法人代表变更为杨某,但公司印章仍由股东郑明(化名)负责保管、使用。杨某在担任法人代表期间,为方便自己办事,擅自私刻A公司印章1枚供自己使用。2015年的一天,郑明到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时,发现杨某办公桌上放着一份盖有A公司印章的立项材料,质问杨某材料上的印章是谁盖的假印章,杨某未回答,郑明要求杨某交出印章,否则报警。杨某便让财务把私刻的A公司印章交给郑明。案件侦破后,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明提供的印章盖印的A公司印文(杨某办公室收缴的A公司印章)与梅县区分局调取的A公司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案发后,A公司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其伪造印章行为予以谅解,并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未支付,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其担任A公司法人代表期间,其为办事方便而私刻印章供自己使用,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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