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教重磅消息:六部门发文 将启动“十百千”行动计划
2018-02-23 15:29:14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叶晓芳
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近日联合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将研究制订并启动实施“十百千”产教融合行动计划,即遴选10个左右省份、100个左右城市、1000家左右示范职业学校(职教集团)和企业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
该《办法》旨在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要求。《办法》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包括总则、合作形式、促进措施、监督检查和附则等5章,共34条,通过明确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目标原则、实施主体、合作形式、促进措施和监督检查等,建立起校企合作的基本制度框架。
上述负责人指出,《办法》突出促进、规范和保障三个关键词,主要政策创新点包括:提出要建立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提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落实财税用地、职业教育集团以及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促进教师和企业人员双向流动、保护学生权益、建设服务体系等具体措施等等。
据透露,为推进《办法》实施,下一步在工作举措上将有多个着力点:一是加强统筹领导;二是打出政策组合拳;三是开展大样本试点;四是加大宣传力度;五是做好基础工作,不断完善国家职业教育标准体系。
在试点方面,将研究制订并启动实施“十百千”产教融合行动计划,并细化促进行业企业办学的具体政策,支持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举办职业学校,拓展社会资本参与职业教育空间;继续推进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人才培养。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组建了1400多个职教集团,覆盖了90%的高职和70%的中职学校,吸引了约3万家企业参与。《办法》指出,要继续指导建设一批校企深度合作项目,重点服务一批“隐形冠军”企业,助推我国产业转型升级;推出一批职业教育集团优秀案例,重点支持建设一批行业指导的跨区域大型职业教育集团。
《办法》还指出,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应当鼓励职业学校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型实训基地,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该《办法》旨在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要求。《办法》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包括总则、合作形式、促进措施、监督检查和附则等5章,共34条,通过明确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目标原则、实施主体、合作形式、促进措施和监督检查等,建立起校企合作的基本制度框架。
上述负责人指出,《办法》突出促进、规范和保障三个关键词,主要政策创新点包括:提出要建立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提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落实财税用地、职业教育集团以及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促进教师和企业人员双向流动、保护学生权益、建设服务体系等具体措施等等。
据透露,为推进《办法》实施,下一步在工作举措上将有多个着力点:一是加强统筹领导;二是打出政策组合拳;三是开展大样本试点;四是加大宣传力度;五是做好基础工作,不断完善国家职业教育标准体系。
在试点方面,将研究制订并启动实施“十百千”产教融合行动计划,并细化促进行业企业办学的具体政策,支持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举办职业学校,拓展社会资本参与职业教育空间;继续推进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人才培养。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组建了1400多个职教集团,覆盖了90%的高职和70%的中职学校,吸引了约3万家企业参与。《办法》指出,要继续指导建设一批校企深度合作项目,重点服务一批“隐形冠军”企业,助推我国产业转型升级;推出一批职业教育集团优秀案例,重点支持建设一批行业指导的跨区域大型职业教育集团。
《办法》还指出,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应当鼓励职业学校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型实训基地,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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