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宫”男子执迷不悟 数次贩毒再陷囹圄
2018-02-09 14:06:35
中国法院网讯 (吕鑫 张永鹏) 男子系吸毒人员,曾因敲诈勒索、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即使如此,依然不知悔改,继续贩卖毒品,终再入铁牢。近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张大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5日、6日和7日三天时间内,连续8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2017年3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大江在三原县南环路华协巷内向吸毒人员侯金宝和李航贩卖毒品海洛因两小包,计0.1克,得赃款130元。同年3月27日三原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张大江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17包,计1.55克。
另查明,被告人张大江199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2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9年因犯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1年被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5年8月19日释放,被告人张大江系吸毒人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大江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共计2.7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大江以前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大江以前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又又犯该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大江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大江系吸毒人员以贩养吸,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5日、6日和7日三天时间内,连续8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2017年3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大江在三原县南环路华协巷内向吸毒人员侯金宝和李航贩卖毒品海洛因两小包,计0.1克,得赃款130元。同年3月27日三原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张大江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17包,计1.55克。
另查明,被告人张大江199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2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9年因犯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1年被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5年8月19日释放,被告人张大江系吸毒人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大江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共计2.7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大江以前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大江以前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又又犯该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大江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大江系吸毒人员以贩养吸,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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