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中学生遭校舍暴力致精神分裂,谁担责?
山东济南中院认定打人者担责七成,学校担责三成
2018-02-07 14:33:2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袁粼 邱茹
一名八年级的女生李某,在校期间多次遭到同宿舍6名同学的侮辱、殴打,以致出现精神异常,经鉴定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在与打人者、学校协商未果后,李某的监护人将打人者及其监护人、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认定上诉人济南某中学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判决该学校赔偿李某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1.9万余元,同宿舍学生及其监护人共计赔偿4.5万余元。
2014年,李某在济南某中学就读,系住校生。李某在就读期间,无故遭受同宿舍的刘某等6人的侮辱、殴打,并持续了一段时间。李某的母亲发现孩子被打后,向济南某中学反映此情况。该中学对此事进行调查,并让与李某同宿舍的刘某等6名学生书写保证书,但情况并未好转,后李某的母亲向派出所报警。
2014年7月,李某的母亲发现李某精神异常,随后多次到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等医院门诊治疗。经诊断,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后通过司法鉴定认定李某的精神障碍与校园暴力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与打人者、学校协商未果后,李某的监护人将打人者及其监护人、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6年,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刘某等6人在宿舍对原告李某进行殴打、辱骂导致原告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某在住校期间持续遭受殴打、辱骂,被告某中学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刘某等6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中学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济南某中学不服判决,向济南中院提出上诉。
2017年10月,济南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健康权,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刘某等6人在宿舍对李某进行殴打、辱骂导致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济南某中学虽然提交证据主张证明其尽到了管理义务,仍未避免李某在住校期间出现遭受殴打、辱骂的情形,造成李某出现精神障碍,该中学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
但是,鉴于案发时刘某等6人是中学学生,其智力水平、认识能力已接近成年人水平,能够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性质及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济南中院认为刘某等6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中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
据此,济南中院判决该学校赔偿李某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1.9万余元,原审被告刘某等6人及其监护人赔偿李某各项费用共计4.5万余元。
2014年,李某在济南某中学就读,系住校生。李某在就读期间,无故遭受同宿舍的刘某等6人的侮辱、殴打,并持续了一段时间。李某的母亲发现孩子被打后,向济南某中学反映此情况。该中学对此事进行调查,并让与李某同宿舍的刘某等6名学生书写保证书,但情况并未好转,后李某的母亲向派出所报警。
2014年7月,李某的母亲发现李某精神异常,随后多次到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等医院门诊治疗。经诊断,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后通过司法鉴定认定李某的精神障碍与校园暴力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与打人者、学校协商未果后,李某的监护人将打人者及其监护人、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6年,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刘某等6人在宿舍对原告李某进行殴打、辱骂导致原告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某在住校期间持续遭受殴打、辱骂,被告某中学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刘某等6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中学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济南某中学不服判决,向济南中院提出上诉。
2017年10月,济南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健康权,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刘某等6人在宿舍对李某进行殴打、辱骂导致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济南某中学虽然提交证据主张证明其尽到了管理义务,仍未避免李某在住校期间出现遭受殴打、辱骂的情形,造成李某出现精神障碍,该中学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
但是,鉴于案发时刘某等6人是中学学生,其智力水平、认识能力已接近成年人水平,能够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性质及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济南中院认为刘某等6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中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
据此,济南中院判决该学校赔偿李某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1.9万余元,原审被告刘某等6人及其监护人赔偿李某各项费用共计4.5万余元。
责任编辑:阴鹏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