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儿患有重度精神病,父亲可否立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儿子?
2018-02-02 10:36:47 | 来源:北京法院网 | 作者:石菲 刘芳
问:甲父有一儿A和一女B,女儿B出嫁后患有重度精神病,没有生活自理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甲的儿子A一直负责赡养照顾甲,因此甲父欲问:其可否立遗嘱将自己所有财产留给儿子A。同时,甲父的儿子A也问,如果甲父死亡未留有遗嘱,B的丈夫是否可以代替B放弃继承,从而自己继承全部遗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关于甲父的问题,甲父不能立遗嘱将全部财产遗留给儿子。同时,即便甲父在女儿患病前立有遗嘱,遗产继承时仍应先分出必要遗产给女儿B。而关于儿子A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B作为无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也即其丈夫,不可以代替B放弃继承权,甲父遗产处理时仍应为B保留必要份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关于甲父的问题,甲父不能立遗嘱将全部财产遗留给儿子。同时,即便甲父在女儿患病前立有遗嘱,遗产继承时仍应先分出必要遗产给女儿B。而关于儿子A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B作为无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也即其丈夫,不可以代替B放弃继承权,甲父遗产处理时仍应为B保留必要份额。
责任编辑:刘帆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