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拟为无人驾驶车辆留余空间和发展余地
2018-01-31 16:56:20 | 来源:北京商报
无人汽车上路“无法可依”的尴尬有望改变。1月30日,国新办召开2017年工业通信业发展情况发布会。会上,工信部部长苗圩透露,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无人汽车业态发展还有所限制,目前工信部正与公安部门讨论,希望在修改《道路安全交通法》(以下简称“道交法”)时为这一业态留有一定空间和发展余地。在业内看来,要更好促进无人汽车业态发展,道交法的修改只是第一步,未来与无人汽车普及密切相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望随无人驾驶技术的日渐成熟做出相应调整。
技术成熟 竞争加剧
“目前我国大部分主流车企业已经在部分量产车型上装备了L1级驾驶辅助系统,达到美国标准,部分企业计划去年底至今年初,在少数高端车型上前装L2级部分自动驾驶系统,且无人汽车测试评价体系已经基本构建”,苗圩介绍,无人驾驶汽车已上路试行驶,应进一步加大研发力度,促进这项技术和产品更好地融合发展。
据了解,为先行先试,此前北京已经率先为无人汽车放开政策口子确定方向,去年12月中旬,北京发布全国首个无人驾驶车辆上路规范,明确车辆必须配备司机,当月底,北京市交通委发布消息称,到2020年,无人驾驶车辆有望在北京到崇礼的延崇高速上,实现道路测试,进一步为无人车上路提供了政策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工信部、北京市、河北省签署了“基于宽带移动互联网的智能汽车与智慧交通示范应用”的合作框架协议。同年在北京市经信委指导下,由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牵头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了北京智能车联产业创新中心。与此同时,占地650亩的国家级智能网联汽车封闭测试场也在亦庄落户。
而在生产端,国内企业研发无人驾驶汽车积极性高涨。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全国参与研发无人驾驶汽车的企业有几十家之多,包括北汽集团、上汽集团、一汽集团等,多家企业均计划于2020年前后推出或量产无人驾驶汽车。
对此,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董焰认为,未来法律对无人驾驶汽车放开后,无人驾驶汽车事故责任如何认定、相关技术是否成熟、市场准入标准及如何监管等,仍需探讨。
法规调整窗口渐近
根据我国道交法第二节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机动车驾驶证又是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所需申领的证照。也就是说,依照现行法律,我国机动车驾驶人应为自然人,无人汽车上路确实仍处法律空白。
近几年,国内外各大汽车企业、互联网企业纷纷落子无人汽车产业,一时间多款无人汽车产品下线,盼望现行法律为无人汽车上路测试等留出余地的呼声也愈加响亮。作为全国政协委员,百度集团董事长李彦宏、吉利集团董事长李书福接连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完善无人驾驶汽车政策法规的相关提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直言,无人驾驶完全依靠软件导航仪决定汽车是否转向、并线、避让行人,但技术不可能完美无缺,一旦导航出现问题,无人汽车无法识别应当避让的场景,造成车祸,乘车人要不要承担责任仍有争议。
而在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城市交通运输研究中心主任程世东看来,近些年我国无人汽车产业迅猛发展,较为成熟的技术已经满足上路测试条件,不少研发企业的路测需求也十分集中。“相关部门也应该觉察到了这一形势,决定为无人汽车产业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程世东告诉北京商报记者,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未来道交法如何调整,都是为了在鼓励无人汽车发展的基础上,引导相关产业更规范地发展。
“针对无人驾驶汽车的立法,应遵循促进性、底线性和补位性原则,既要做出一些底线性的规定,例如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保险方面规定,又不能阻碍到技术方面的创新,例如在地图测绘、道路测试等方面,以不危害国家安全为前提,适当给予放宽。”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
责任主体待厘清
俗话说牵一发而动全身,无人汽车的研发、生产、路测等流程牵涉领域众多,为更好促进产业发展,道交法的调整可能只是第一步。“无人汽车技术日渐成熟,为保障产业发展、道路安全,立法先行是较为明智的”,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施杰认为,在对道交法进行修改之后,作为相应的实施细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势必也要调整,此外,考虑到无人汽车上路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理赔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规也应做出改变。
而在朱巍看来,未来相关法律应该明确,无人汽车事故责任主体需从传统驾驶员转移到平台和系统。“不论是道交法,还是《侵权责任法》,都将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定位为车辆的实际驾驶员,在无人汽车背景下,驾驶员从车辆控制者,变成了‘坐在驾驶位置上的乘客’,这就导致,从人员上看,整辆车上全部都是乘客,没有实际驾驶者”,朱巍表示,正因如此,美国对无人汽车驾驶事故责任认定主体,从传统驾驶员变成了AI平台。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权也认为,我国法律应随着无人驾驶技术升级及时更新,相关部门有必要尽早出台《无人驾驶汽车法》等一系列法律,建立无人驾驶汽车许可和质量管理制度、无人驾驶汽车道路安全行使制度、无人驾驶汽车致损责任赔偿与保险制度等。
技术成熟 竞争加剧
“目前我国大部分主流车企业已经在部分量产车型上装备了L1级驾驶辅助系统,达到美国标准,部分企业计划去年底至今年初,在少数高端车型上前装L2级部分自动驾驶系统,且无人汽车测试评价体系已经基本构建”,苗圩介绍,无人驾驶汽车已上路试行驶,应进一步加大研发力度,促进这项技术和产品更好地融合发展。
据了解,为先行先试,此前北京已经率先为无人汽车放开政策口子确定方向,去年12月中旬,北京发布全国首个无人驾驶车辆上路规范,明确车辆必须配备司机,当月底,北京市交通委发布消息称,到2020年,无人驾驶车辆有望在北京到崇礼的延崇高速上,实现道路测试,进一步为无人车上路提供了政策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工信部、北京市、河北省签署了“基于宽带移动互联网的智能汽车与智慧交通示范应用”的合作框架协议。同年在北京市经信委指导下,由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牵头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了北京智能车联产业创新中心。与此同时,占地650亩的国家级智能网联汽车封闭测试场也在亦庄落户。
而在生产端,国内企业研发无人驾驶汽车积极性高涨。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全国参与研发无人驾驶汽车的企业有几十家之多,包括北汽集团、上汽集团、一汽集团等,多家企业均计划于2020年前后推出或量产无人驾驶汽车。
对此,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董焰认为,未来法律对无人驾驶汽车放开后,无人驾驶汽车事故责任如何认定、相关技术是否成熟、市场准入标准及如何监管等,仍需探讨。
法规调整窗口渐近
根据我国道交法第二节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机动车驾驶证又是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所需申领的证照。也就是说,依照现行法律,我国机动车驾驶人应为自然人,无人汽车上路确实仍处法律空白。
近几年,国内外各大汽车企业、互联网企业纷纷落子无人汽车产业,一时间多款无人汽车产品下线,盼望现行法律为无人汽车上路测试等留出余地的呼声也愈加响亮。作为全国政协委员,百度集团董事长李彦宏、吉利集团董事长李书福接连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完善无人驾驶汽车政策法规的相关提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直言,无人驾驶完全依靠软件导航仪决定汽车是否转向、并线、避让行人,但技术不可能完美无缺,一旦导航出现问题,无人汽车无法识别应当避让的场景,造成车祸,乘车人要不要承担责任仍有争议。
而在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城市交通运输研究中心主任程世东看来,近些年我国无人汽车产业迅猛发展,较为成熟的技术已经满足上路测试条件,不少研发企业的路测需求也十分集中。“相关部门也应该觉察到了这一形势,决定为无人汽车产业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程世东告诉北京商报记者,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未来道交法如何调整,都是为了在鼓励无人汽车发展的基础上,引导相关产业更规范地发展。
“针对无人驾驶汽车的立法,应遵循促进性、底线性和补位性原则,既要做出一些底线性的规定,例如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保险方面规定,又不能阻碍到技术方面的创新,例如在地图测绘、道路测试等方面,以不危害国家安全为前提,适当给予放宽。”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
责任主体待厘清
俗话说牵一发而动全身,无人汽车的研发、生产、路测等流程牵涉领域众多,为更好促进产业发展,道交法的调整可能只是第一步。“无人汽车技术日渐成熟,为保障产业发展、道路安全,立法先行是较为明智的”,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施杰认为,在对道交法进行修改之后,作为相应的实施细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势必也要调整,此外,考虑到无人汽车上路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理赔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规也应做出改变。
而在朱巍看来,未来相关法律应该明确,无人汽车事故责任主体需从传统驾驶员转移到平台和系统。“不论是道交法,还是《侵权责任法》,都将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定位为车辆的实际驾驶员,在无人汽车背景下,驾驶员从车辆控制者,变成了‘坐在驾驶位置上的乘客’,这就导致,从人员上看,整辆车上全部都是乘客,没有实际驾驶者”,朱巍表示,正因如此,美国对无人汽车驾驶事故责任认定主体,从传统驾驶员变成了AI平台。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权也认为,我国法律应随着无人驾驶技术升级及时更新,相关部门有必要尽早出台《无人驾驶汽车法》等一系列法律,建立无人驾驶汽车许可和质量管理制度、无人驾驶汽车道路安全行使制度、无人驾驶汽车致损责任赔偿与保险制度等。
责任编辑: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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