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
2018-01-28 19:43: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曾祥同
【案情】
刘某于2015年2月20日进入甲公司工作,甲公司要求刘某在一周内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刘某以各种理由不签合同,公司遂在书面劳动合同末尾下方备注刘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信息。甲公司则继续留刘某在公司工作。2017年12月20日,刘某向公司辞职,同时要求甲公司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甲公司以刘某拒签合同为由,不予支付。
【分歧】
针对劳动者刘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再承担双倍工资的问题,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不应承担因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用人单位主动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拒绝签订,是劳动者放弃自身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责任也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有别于用人单位主动不签的性质。
第二种意见认为,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劳动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律强制性义务,如果劳动者不跟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劳动法律规定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倘若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继续在公司提供劳动,则当然需要承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内容均由劳动合同确定,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是为了便于劳动的管理,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因无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为此付出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以及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时,如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本案,甲公司在刘某入职一个月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甲公司就应终止与刘某的劳动关系,而非继续保留刘某的劳动关系。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合法权利,倘若,用人单位放弃该权利,而继续与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当然需要承担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的法律后果,即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综上,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的过程中,如遇到劳动者拒绝配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果断告知劳动者如不签合同就要解除劳动关系,以此预防这类劳动者拒签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刘某于2015年2月20日进入甲公司工作,甲公司要求刘某在一周内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刘某以各种理由不签合同,公司遂在书面劳动合同末尾下方备注刘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信息。甲公司则继续留刘某在公司工作。2017年12月20日,刘某向公司辞职,同时要求甲公司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甲公司以刘某拒签合同为由,不予支付。
【分歧】
针对劳动者刘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再承担双倍工资的问题,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不应承担因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用人单位主动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拒绝签订,是劳动者放弃自身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责任也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有别于用人单位主动不签的性质。
第二种意见认为,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劳动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律强制性义务,如果劳动者不跟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劳动法律规定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倘若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继续在公司提供劳动,则当然需要承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内容均由劳动合同确定,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是为了便于劳动的管理,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因无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为此付出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以及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时,如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本案,甲公司在刘某入职一个月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甲公司就应终止与刘某的劳动关系,而非继续保留刘某的劳动关系。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合法权利,倘若,用人单位放弃该权利,而继续与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当然需要承担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的法律后果,即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综上,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的过程中,如遇到劳动者拒绝配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果断告知劳动者如不签合同就要解除劳动关系,以此预防这类劳动者拒签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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