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公司法人“逃税”40余万元获刑二年
2018-01-24 14:25:38
中国法院网讯 (刘晨) 近日,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逃税案,被告人王某,系该县某镇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因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王某在任某有限公司法人期间,欠缴地方各项税费共计406732.40元,经孝昌县地方税务机关多次催缴,在法定期限内仍不缴纳所欠税费。另查明,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孝昌县公安局投案。并于2015年4月29日、11月2日,2017年4月21日补缴全部税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担任该县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不申报缴纳税款406732.40元,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侦查阶段及本院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警示:公民在享受该有的权利的时候也别忘了承担该有的责任与义务,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偷税漏税更加不可取,切不可挑战法律的底线,遵守法律人人有责。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王某在任某有限公司法人期间,欠缴地方各项税费共计406732.40元,经孝昌县地方税务机关多次催缴,在法定期限内仍不缴纳所欠税费。另查明,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孝昌县公安局投案。并于2015年4月29日、11月2日,2017年4月21日补缴全部税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担任该县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不申报缴纳税款406732.40元,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侦查阶段及本院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警示:公民在享受该有的权利的时候也别忘了承担该有的责任与义务,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偷税漏税更加不可取,切不可挑战法律的底线,遵守法律人人有责。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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