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看望病危亲人发生事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2018-01-17 16:00:2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付建国
问:上个月3日快下班时,我接到家人的电话,说岳母病危,于是下班便匆忙去医院看望岳母,然而很不幸,在途中被他人驾驶的轿车撞伤,构成伤残。后经责任事故认定,对方为全责。出院后,我向相关部门申请了认定为工伤,但对方以我下班后探亲与工作无关为由,拒绝给予工伤认定。请问,我这种情况可否能认定为工伤?
大庆 刘先生
答: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对于工伤的认定,要结合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来综合予以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六项可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由此可见,上下班途中出现事故受伤的,也可能认定为工伤,但要结合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来综合认定。根据你的陈述,你们双方争议焦点是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很明显,你下班10钟后即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在合理时间内。你下班后从单位直接到医院护理病危的岳母,应属于突发事件,是从事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符合人之常理,因此应认定为合理路线。因此,你所受损伤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致,即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
大庆 刘先生
答: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对于工伤的认定,要结合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来综合予以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六项可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由此可见,上下班途中出现事故受伤的,也可能认定为工伤,但要结合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来综合认定。根据你的陈述,你们双方争议焦点是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很明显,你下班10钟后即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在合理时间内。你下班后从单位直接到医院护理病危的岳母,应属于突发事件,是从事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符合人之常理,因此应认定为合理路线。因此,你所受损伤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致,即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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