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式”破产重整相关问题的思考与探索
2018-01-05 11:13: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冠颖
【摘要】近年来,笔者所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破产重整制度实践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全市首例执行转破产案件暨徐州市宇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丰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以“清算式”重整为思路,集中破产清算、重整程序的优势,即招募重整人以一定对价受让债务人100%股权的方式参与重整,以所获重整资金和企业其他破产财产为限清偿债务,目前案件圆满审结,公司经营步入正轨。本文以该案的审理实务为切入点,对清算式重整的价值、适用条件、具体操作等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推动破产重整制度的实践应用。
【关键词】清算式破产重整宇丰公司
2015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去产能”列为2016年五大结构性改革任务之首,并明确了“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思路,人民法院在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发挥上,应当准确领会这一政策引导,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作为仍具有再生价值但陷入困境企业的挽救程序,不仅能够促进社会财富增长,而且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应当积极引导适用。
一、清算式破产重整的路径选择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意义
一般来讲,破产清算程序在保证债权公平清偿,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方面有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往往也存在着耗时长、费资多、成本高等问题。破产企业法人资格及其经营事业被清算消灭,企业各项有形、无形的构成因素被分解变卖,丧失作为完整运营体的社会价值,许多财产或权利完全丧失经济价值,或大幅贬值,在清算中很难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甚至无法变现,如一些依附于企业自身的经营资质、商誉、市场等,不仅使企业的股东、债权人受到严重损失,甚至血本无归,对社会财富与生产力来说也是一种破坏。企业的破产倒闭还会造成职工失业,乃至发生其上下游企业、连环担保企业等相关企业的连锁效应,对企业所在城市与社区的经济、税收、社会发展都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危及社会稳定与和谐。[①]相较而言,破产重整程序在挽救困难企业,优化资源配置上有更加明显的作用,通过债务减免、延期清偿、债转股等方式解决破产企业债务负担,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企业转型或资产置换等措施,达到企业重建再生之目的,可以避免企业主体灭失,有效资源浪费以及社会矛盾加剧等。破产重整程序,受到了人们的广泛重视,司法领域中亦有诸多实践。
以宇丰公司破产案件为例,适用程序即经历了破产清算至破产重整的转变。宇丰公司于2009年9月15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许可经营项目为粮食收购销售,一般经营项目为库房租赁、普通货物仓储、装卸服务等,由于经营不善以及牵涉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公司经营陷入困难。2015年9月8日,法院裁定受理宇丰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了管理人。经审计评估,该公司资产总额843.9万元,债务总额5293万元。该公司债权人20家,其中银行金融机构债权人4家,职工8人。案件审理过程中,债务人及部分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为判定重整的可行性,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破产企业、债权人、管理人对于企业重整的意见,同年10月30日组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裁定进入重整程序。2016年12月23日,宇丰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目前已执行完毕。
作为具有独特经营优势的粮食销售及仓储企业,宇丰公司具有一定的经济和市场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司具有行业特许经营资质,获得该行政许可需要一定资金及时间成本,宇丰公司是一家粮食购销与仓储企业,该资质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时间优势。二是公司具有一定的行业资源。宇丰公司一直和中央储备粮徐州直属库长期合作,进行粮食仓储和托市粮收购,公司仓库还存有二万余吨的国家托市粮。公司还可提供粮食装卸、运输服务机会,可解决当地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增加当地农民的收入。三是公司地理位置优越,毗邻徐济高速,南邻322省道,交通便利,与丰县、沛县两个产粮大县相邻,农业面积种植广泛,粮源充足,粮食质量优越,经营粮食收购、仓储等业务具有得天独后的优势。案件审理过程中,债务人及部分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为判定重整的可行性,法院召开听证会,听取了破产企业、债权人、管理人对于企业重整的意见,债权人均同意企业重整,法院遂裁定债务人进行重整,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进行了宣布。
(二)清算式破产重整:重整模式的实务探索
从各国的立法与实务情况看,重整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传统的企业存续型重整;第二种是事业即营业让与型重整;第三种是在部分国家与地区存在的清算型重整。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这三种类型的重整进行了界定,“其一是企业存续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等协议减免或犹豫债务之额度或期限,以谋求企业之重建;其二是企业清算型,将债务人之财产个别变价,而以所得对价(清算价值)分配于诸债权人等;其三是营业让与型,将债务人营业之全部或主要部分让与他人,而以所得对价(继续企业价值)分配于诸债权人”。[②]破产法专家王欣新教授认为,前两种模式最具有典型意义,是重整制度在实践中发挥其社会调整作用的主要操作模式,实践中企业存续型重整和出售式重整尤其是存续型重整的实践较多,常见的操作样本是通过债务减免、延期清偿、债转股等方式解决债务负担。王欣新教授同时认为,清算式重整中的清算计划相当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方案,当其为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在法律性质上又有些与和解协议类似,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单独将其作为一种重整的方式尚无必要。
对此,笔者持有不同看法。清算式重整,即以清偿债务为目的,在重整程序中制定对债务人财产优于破产清算时的清算、变现、分配的清算计划,无害化调整债务,保留企业优质资源,保持原企业的法人资格存续,最大程度地减少重整人负担(尤其是在有新投资人情况下),最便捷地清偿债权人债权。简要而言,就是参照破产清算程序得出普通债权清偿率,并以此为基础,引进战略投资人,免除超额部分,实现企业的断尾重生[③]。重整成功与否取决于重整人的投资意愿(有时候是债务人重组实力)和债权人接受程度,常见的重整模式需要重整人、债务人和债权人进行多次角力,多轮谈判,其过程较为费时,清算式重整集破产清算的效率价值以及重整程序的挽救功能的优势,重整计划制作更具有针对性,对债务人资产进行处置变现(变现方式并非出售一种),以变价所得一体清偿债权人债权,同时以重整程序保留了债务人企业法人资格,使得投资人可以无负担地进行生产经营,达到破产企业“破茧重生”、“脱胎换骨”的效果。此种清算式重整的法理基础在于,其在法律性质上是重整程序,仍然适用重整的法律规定,产生重整的法律效力与效果,仅仅是债权调整幅度较大,如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可予以执行。在实务中,清算式重整是具有适用价值的。
笔者认为,重整模式多样,应当根据企业具体情形进行适用,清算式重整模式一般适合于具备以下特征的破产企业:1、具备某种行业资质。获得该资质需要一定成本,如特许性,具有市场价值,且政策上不允许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如果简单进行破产清算可能造成资源浪费。2、企业固定资产如房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与经营资质高度匹配,转作他用价值不高,例如宇丰企业,其房产为仓库,土地性质为仓储用地,如单纯出让房产、土地则受让人范围较狭窄,变现困难。3、债权人对清算式重整模式认同程度较高,即对破产清算和重整程序有正确认识,充分理解不同程序作用,对债务人企业资产情况和债权清偿有较为客观的判断。
以上是容易采取清算式重整模式的企业客观条件,对法院而言,建立破产企业挽救价值和再生可能识别机制的尤为重要,法院对企业价值和市场走向判断可能并非十分专业,但可以通过听证、咨询政府相关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精准识别债务企业是否具备挽救价值和再生可能,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对于仍具有品牌、市场、资产价值,因资金链面临压力经营不善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企业,积极引导适用破产重整程序。此外,模拟计算出债权人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以及重整计划草案中拟定的分配比例同样重要,因为如果重整条件下债权人清偿比例都不及破产清算程序比例,那么重整的价值基础也不复存在。
宇丰公司的重整程序即经历了一番波折。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后,债务人首先选择的是存续型重整道路,在沟通谈判中,债权人表现出对债权调整、延期清偿有较高要求,与债务人自身实力相去较远。后债务人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2016年7月19日召开了债权人会议预备会,因非现金清偿、清偿比例过低等原因,未获通过。如果转入清算程序,即面临着上述分析到的社会资源浪费的问题,单纯的资产变卖并不能获得最大价值,故债权人仍意向于继续给予企业重整机会。在此情形下,宇丰公司破产重整方向又调整至出售式重整思路,法院指导债务人、管理人多方联系投资主体,进行协商洽谈,但因债务人负债过多、债权人清偿期待值高等原因未能最终确定。最后,管理人在清算式重整思路引导下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并表决通过。
二、重整人的招募与选择
重整人的确定是决定重整成功与否的重要环节,企业即使挽救价值再高而没有合适的重整人参与,重整道路依然走不通。因此,确定重整人是关键一环。
(一)重整人主体
在破产法上,并没有重整人的法律概念,破产法仅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这里规定的是重整申请主体。而重整人是实务中的概念,有的也称为战略投资人等。重整人是一个重要主体,根据重整模式的不同,谁来做重整人也有不同。
一是债务人。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这意味着,债务人自身可以通过吸引资金等方式走出困境,在企业存续型重整模式中,债务人自身往往即是重整人。
二是债权人。在重整实务中,债转股是比较常见的债权清偿方式。债转股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通过协商将债权人的债权按其价值折合为股份,使债权转化为股权,从而使企业债务归于消灭的偿债方式。[④]因此,一些较大的债权人会成为破产企业重整人。
三是其他投资者。在债务人自身无力主导重整程序,亦未有债权人对企业存在重整兴趣的情况下,市场其他投资者就成为了重整人首选。在清算式重整模式中,其他投资者作为重整人的情况更为常见,此种模式对重整人来说投资获益最大。
由于实践复杂,案情不一,重整人主体并不是单一的,也存在着以上三种重整人主体中两种并存的情况。例如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的出资人转让一部分股权给其他投资者等。
(二)“互联网+审判”思维下重整人招募的新平台
在破产企业无力自行重整的情况下,意向投资人的确定尤为重要,实践中意向投资人的确定途径一般为报纸公告、债务人辐射、管理人推介,其中由债务人联系洽谈引荐的较多,对象范围如债务人曾经的合作伙伴或竞争对手、原管理人员的亲朋好友,以及债权人等。以上方式存在广知度较小,依赖债务人的缺陷,有可能发生债务人不积极寻觅或为谋私利从中作梗的情况。宇丰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过程中,法院不但在纸媒上进行公告,还在“互联网+审判”思维引导下,充分发挥了司法网拍平台零佣金、透明、高效的优势,有效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拓展拍卖平台业务项目,不但进行常见的资产拍卖,创新性地将重整意向人竞拍招募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同时充分利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将破产各重要环节和信息在平台中对债权人或社会公众公示。
上述招募方式具有以下优势:一是最大程度的公开化。随着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的深入人心,该平台上蕴藏了很多商机,互联网无疑是能够将拍卖信息最大范围推广的最佳平台。二是充分发挥竞争机制效能。网上筛选优质意向人,形成竞争态势,有利于维护债权人权益。三是提高效率减少线下工作量。现实中如果出现了2名以上意向人,要分别与债权人沟通,现场竞争容易混乱,局面难以控制,而网上竞争投资人资格,筛选出一名其他同等条件下出价最高者意向人,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表决,可使得债权人会议方向更明确,更优针对性。
宇丰公司破产重整采取网络平台公开招募投资人也是该案存在重整主体竞争的必然结果。在重整过程中,宇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竭力想重整成功,以继续经营企业,经其联系,有三名意向人与管理人进行了接触,意向人出价550万至600万不等的重整资金,一部分债权人倾向于由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自身或其寻找的重整人接手企业,原因在于如果企业日后有好转,可能会有一些经营利益(大部分债权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继续分配。与此同时,出现了一名独立的投资方,意欲以650万元接手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非常排斥,受其影响,一些债权人亦不同意由该人经营企业,从而出现了重整人如何确定的难题。虽然“价高者得”并非确定重整人的唯一标准,但如何从多名投资人中确定最佳投资者一时难以定夺。在向全体债权人披露全部信息的基础上,由意向人进行透明公开的竞争无疑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法院提出以公开竞争方式确定重整人的解决思路,即以网上挂拍方式进行招募投资人,保障了机会平等,维护了债权人利益。
确定公平合理的重整投资人招募条件是着墨重点。该案对各种参考价值进行了综合分析论证,例如现有意向投资人最低价为550万,债务人资产评估值为800万元,执行程序中经三次拍卖均流拍,后最终设定基础起拍金额为600万元。因招募仅能确定最佳的意向人,最终决定权仍在债权人手中,故在招募公共中特别注明:本次拍卖为公开招募宇丰公司重整人,出价最高者为意向重整人,但最终重整人需经债权人会议讨论或依法院裁判决定。该竞拍招募最终吸引了报名,将其他意向不定的投资者筛除在外,提高了效率。
三、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与表决
如果说重整人的招募是确定了重整程序主体,那么重整计划草案则是主体行为的纲领,涉及到债务人、债权人、重整人的切身利益,是整个重整程序的灵魂所在。
(一)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的原则
各国破产立法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确立了一系列的原则与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三项原则,通称为最大利益原则、绝对优先原则与公平对待原则,反推而言,如果想重整计划草案顺利通过,那么在制定过程中就要遵循这些原则。清算式重整实质上亦是争取实现重整计划草案“低清偿率高通过率”的逆袭。
一是最大利益原则,又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清算价值保障原则等,是指任何一个反对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债权人或股东)依据重整计划都可以得到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原可得到的清偿或清算利益。这一原则设置的目的是保障反对重整计划的个体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尤其是在该利害关系人所在组别已经依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我国破产法规定:“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就是最大利益原则的体现之一。[⑤]
二是绝对优先原则,是指任何一个反对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组别,在重整计划中所处的清偿顺序应与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受偿顺序相同,而且在其获得全额清偿之前,清偿顺序在其后的利害关系人不能获得任何清偿。绝对优先原则适用于不同优先顺序的权利人之间,其设置的目的,是保障反对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组别的利益,强调的是对不同性质的权利在重整程序中清偿顺序的尊重。我国破产法规定了对破产企业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的优先清偿权利。[⑥]
三是公平对待原则,是指处于同一受偿顺序的利害关系人类别(有可能划分于不同表决组组别)在重整计划中应获得相同的清偿利益。我国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不得违反破产法关于债权清偿的顺序,就是对公平对待原则的落实。
我国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其中第三、四项是重整计划草案的精华,在制定上要遵循上述原则,尤其要考虑草案普通批准和法院强制批准的条件。同时,还要避免草案重视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而轻视经营方案的误区。
清算式重整的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中,要算好两笔账。第一笔是破产清算中各大债权人尤其是普通债权人清偿比例,第二笔是清算式重整中各组债权人清偿比例。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分配的数额多少、比例高低,完全由破产财产的实际变现情况即经市场化清算的价值所决定。债权人会议包括法院通常是无法决定可分配财产有多少的,只能在可分配财产总量确定的情况下,依法决定在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所以,尽管债权人可能对分配的数额多少不满意,但是对可分配财产的总量多少往往少有争议,由于对债权人的分配顺位与分配方法等有法律明文规定,即使发生争议也易于解决。而在重整程序中,由于不对企业财产进行实际清算变现,债权人清偿比例等依赖于模拟计算,因此要避免可能由于利益冲突、技术失误等因素影响而存在不够准确合理乃至恶意欺诈的问题,避免由此引发债权人的争议。两笔账需要论证充分,对比清晰,只有在第二笔账中债权人清偿优于第一笔账的情况下,债权人才有可能投赞成票,重整计划草案才有可能通过。
宇丰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债权调整方案和受偿方案制定时进行了充分论证,也与债权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释明,其核心内容是:投资人一次性注入重整资金,以0对价受让债务人100%股权(因企业资不抵债,股权价值为负值),取得债务人房产、土地使用权、经营资质等有形及无形资产,债务人以所获重整资金和企业其他破产财产为限一次性清偿债务,存续企业的未来收益与债权人无关。此重整计划草案最终实现了均衡、公平、共赢效果。
(二)提高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率
重整意味着债权或多或少的调整,重整计划关系债权人切身利益,通过与否尽量交由债权人决定,法院要审慎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重整计划获批准通过,一方面依赖科学合理地重整计划制定,一方面还要让债权人明白利弊,作出理性决策。提高重整计划表决通过率要做好公开和沟通工作。
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换理解。破产程序中,不仅仅要求重整计划公开,其他重要事项,均要确保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使利益相关方知悉自已的意见是否合法合理,能否得到管理人和法院的采纳,化解了债权人对管理人和法院解决措施和方案的误解,达到平衡各方利益。公开途径多样,口头告知、听证会、债权人会议、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等等均是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力渠道。重整计划草案在投诸债权人会议表决前,需要与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利益主体进行反复沟通和多轮修改,以预估通过率、落实可行度等,特别是提前将草案内容告知银行债权人,便于其报送决策机构。债权人会议前,与每位债权人落实到会情况,不便到会的,通过电话方式征求表决意见,或提前填写表决票封存,现场拆封统计结果。
宇丰公司重整程序也曾面临着现实的困难。在清算式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之时,由于进入重整程序时间较久,一些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重整已丧失信心,甚至有的债权人出于对债务人原管理人的敌对情绪等,产生宁愿企业破产清算“一了百了”,也不接受有其他投资人“趁机接盘占便宜”的心理,对清算式重整计划草案较为抗拒。对此,法院、管理人多次与债权人沟通,充分向其释明破产清算和清算式重整的区别和利弊,建议其作出理性决策。实践证明,只要草案实质公正、程序公开、透明,机会平等,债权人最终能够接受。宇丰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职工债权组和担保债权组全票同意,普通债权组有69.23%债权人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7.3%通过了该重整计划草案。为提高重整效率,要求重整意向人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并最大化地压缩付款时间,及时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经过努力,在2016年12月30日当天全部清偿完毕,债权人较为满意,整体平稳。
四、后重整阶段的司法保障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案件虽然可以审结,但仍有一些后续工作需要进行。例如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企业交接、股权变更手续、破产企业原诉讼、执行案件衔接和“新”企业法律地位定位等等。实务中主要有以下方面工作。
一是监督重整计划执行。我国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敦促债务人规范经营,信守承诺,从而保障债权人利益,尤其是传统存续型重整模式中,如债务人采取延期清偿等方式偿债的,更要确保债务人经营正常,以防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清算式重整模式中,这种监督职责相应较轻,因为清算式重整中债权清偿时间较短,管理人主要监督重整人重整资金的给付。
二是企业资产权利负担清除。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一般存在诉讼、执行案件,虽然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是实务中即便破产案件审理法院或管理人向查封单位发出了解除通知而仍然存在有单位怠于解除查封措施的情况,或者担保债权在受偿后未及时解除抵押手续等,这些资产上的负担清除需要审理法院的努力。
三是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由于之前拖欠贷款、税款等,债务人在银行、税务等存在信用不良记录。清算式重整后,债务人“重获新生”,亦存在融资需要,不良记录需要进行消除,法院可以向原企业诉讼、执行案件受理法院、金融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发送函件,以大事记等方式消除不良记录,以便重整企业正常经营。
宇丰公司重整过程中,为确保重整效率,要求重整意向人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并最大化地压缩付款时间,及时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经过努力,在2016年12月30日当天全部清偿完毕,债权人较为满意,整体平稳。债权清偿后,为加快企业恢复经营,法院要求管理人及时进行企业交接、股权变更等手续。宇丰公司重整完毕后,新的经营者发现公司土地使用权、仓储租赁到期债权仍存在查封,遂向法院汇报,请求予以解决,法院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协助。目前企业已正常经营,等待6月份的粮食收购时机到来。
注释
[①]王欣新:“重整制度理论与实务新论”,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5期。
[②]许士宦:《债务清理法之基本构造》,元照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115页。
[③]清算式重整重整式和解多渠道治“僵”瑞安法院多管齐下助企业破茧重生,载“瑞安市人民法院网站”网址:http://www.zjcourt.cn/art/2016/4/7/art_4_9518.html,2017年5月8日最后访问。
[④]王健:“债转股的实务操作关键点”,载新浪博客,网址: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7fad6fc0102wdr5.html
[⑤]王欣新:“重整制度理论与实务新论”,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5期。
[⑥]王欣新:“重整制度理论与实务新论”,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5期。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清算式破产重整宇丰公司
2015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去产能”列为2016年五大结构性改革任务之首,并明确了“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思路,人民法院在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发挥上,应当准确领会这一政策引导,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作为仍具有再生价值但陷入困境企业的挽救程序,不仅能够促进社会财富增长,而且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应当积极引导适用。
一、清算式破产重整的路径选择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意义
一般来讲,破产清算程序在保证债权公平清偿,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方面有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往往也存在着耗时长、费资多、成本高等问题。破产企业法人资格及其经营事业被清算消灭,企业各项有形、无形的构成因素被分解变卖,丧失作为完整运营体的社会价值,许多财产或权利完全丧失经济价值,或大幅贬值,在清算中很难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甚至无法变现,如一些依附于企业自身的经营资质、商誉、市场等,不仅使企业的股东、债权人受到严重损失,甚至血本无归,对社会财富与生产力来说也是一种破坏。企业的破产倒闭还会造成职工失业,乃至发生其上下游企业、连环担保企业等相关企业的连锁效应,对企业所在城市与社区的经济、税收、社会发展都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危及社会稳定与和谐。[①]相较而言,破产重整程序在挽救困难企业,优化资源配置上有更加明显的作用,通过债务减免、延期清偿、债转股等方式解决破产企业债务负担,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企业转型或资产置换等措施,达到企业重建再生之目的,可以避免企业主体灭失,有效资源浪费以及社会矛盾加剧等。破产重整程序,受到了人们的广泛重视,司法领域中亦有诸多实践。
以宇丰公司破产案件为例,适用程序即经历了破产清算至破产重整的转变。宇丰公司于2009年9月15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许可经营项目为粮食收购销售,一般经营项目为库房租赁、普通货物仓储、装卸服务等,由于经营不善以及牵涉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公司经营陷入困难。2015年9月8日,法院裁定受理宇丰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了管理人。经审计评估,该公司资产总额843.9万元,债务总额5293万元。该公司债权人20家,其中银行金融机构债权人4家,职工8人。案件审理过程中,债务人及部分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为判定重整的可行性,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破产企业、债权人、管理人对于企业重整的意见,同年10月30日组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裁定进入重整程序。2016年12月23日,宇丰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目前已执行完毕。
作为具有独特经营优势的粮食销售及仓储企业,宇丰公司具有一定的经济和市场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司具有行业特许经营资质,获得该行政许可需要一定资金及时间成本,宇丰公司是一家粮食购销与仓储企业,该资质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时间优势。二是公司具有一定的行业资源。宇丰公司一直和中央储备粮徐州直属库长期合作,进行粮食仓储和托市粮收购,公司仓库还存有二万余吨的国家托市粮。公司还可提供粮食装卸、运输服务机会,可解决当地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增加当地农民的收入。三是公司地理位置优越,毗邻徐济高速,南邻322省道,交通便利,与丰县、沛县两个产粮大县相邻,农业面积种植广泛,粮源充足,粮食质量优越,经营粮食收购、仓储等业务具有得天独后的优势。案件审理过程中,债务人及部分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为判定重整的可行性,法院召开听证会,听取了破产企业、债权人、管理人对于企业重整的意见,债权人均同意企业重整,法院遂裁定债务人进行重整,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进行了宣布。
(二)清算式破产重整:重整模式的实务探索
从各国的立法与实务情况看,重整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传统的企业存续型重整;第二种是事业即营业让与型重整;第三种是在部分国家与地区存在的清算型重整。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这三种类型的重整进行了界定,“其一是企业存续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等协议减免或犹豫债务之额度或期限,以谋求企业之重建;其二是企业清算型,将债务人之财产个别变价,而以所得对价(清算价值)分配于诸债权人等;其三是营业让与型,将债务人营业之全部或主要部分让与他人,而以所得对价(继续企业价值)分配于诸债权人”。[②]破产法专家王欣新教授认为,前两种模式最具有典型意义,是重整制度在实践中发挥其社会调整作用的主要操作模式,实践中企业存续型重整和出售式重整尤其是存续型重整的实践较多,常见的操作样本是通过债务减免、延期清偿、债转股等方式解决债务负担。王欣新教授同时认为,清算式重整中的清算计划相当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方案,当其为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在法律性质上又有些与和解协议类似,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单独将其作为一种重整的方式尚无必要。
对此,笔者持有不同看法。清算式重整,即以清偿债务为目的,在重整程序中制定对债务人财产优于破产清算时的清算、变现、分配的清算计划,无害化调整债务,保留企业优质资源,保持原企业的法人资格存续,最大程度地减少重整人负担(尤其是在有新投资人情况下),最便捷地清偿债权人债权。简要而言,就是参照破产清算程序得出普通债权清偿率,并以此为基础,引进战略投资人,免除超额部分,实现企业的断尾重生[③]。重整成功与否取决于重整人的投资意愿(有时候是债务人重组实力)和债权人接受程度,常见的重整模式需要重整人、债务人和债权人进行多次角力,多轮谈判,其过程较为费时,清算式重整集破产清算的效率价值以及重整程序的挽救功能的优势,重整计划制作更具有针对性,对债务人资产进行处置变现(变现方式并非出售一种),以变价所得一体清偿债权人债权,同时以重整程序保留了债务人企业法人资格,使得投资人可以无负担地进行生产经营,达到破产企业“破茧重生”、“脱胎换骨”的效果。此种清算式重整的法理基础在于,其在法律性质上是重整程序,仍然适用重整的法律规定,产生重整的法律效力与效果,仅仅是债权调整幅度较大,如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可予以执行。在实务中,清算式重整是具有适用价值的。
笔者认为,重整模式多样,应当根据企业具体情形进行适用,清算式重整模式一般适合于具备以下特征的破产企业:1、具备某种行业资质。获得该资质需要一定成本,如特许性,具有市场价值,且政策上不允许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如果简单进行破产清算可能造成资源浪费。2、企业固定资产如房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与经营资质高度匹配,转作他用价值不高,例如宇丰企业,其房产为仓库,土地性质为仓储用地,如单纯出让房产、土地则受让人范围较狭窄,变现困难。3、债权人对清算式重整模式认同程度较高,即对破产清算和重整程序有正确认识,充分理解不同程序作用,对债务人企业资产情况和债权清偿有较为客观的判断。
以上是容易采取清算式重整模式的企业客观条件,对法院而言,建立破产企业挽救价值和再生可能识别机制的尤为重要,法院对企业价值和市场走向判断可能并非十分专业,但可以通过听证、咨询政府相关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精准识别债务企业是否具备挽救价值和再生可能,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对于仍具有品牌、市场、资产价值,因资金链面临压力经营不善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企业,积极引导适用破产重整程序。此外,模拟计算出债权人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以及重整计划草案中拟定的分配比例同样重要,因为如果重整条件下债权人清偿比例都不及破产清算程序比例,那么重整的价值基础也不复存在。
宇丰公司的重整程序即经历了一番波折。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后,债务人首先选择的是存续型重整道路,在沟通谈判中,债权人表现出对债权调整、延期清偿有较高要求,与债务人自身实力相去较远。后债务人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2016年7月19日召开了债权人会议预备会,因非现金清偿、清偿比例过低等原因,未获通过。如果转入清算程序,即面临着上述分析到的社会资源浪费的问题,单纯的资产变卖并不能获得最大价值,故债权人仍意向于继续给予企业重整机会。在此情形下,宇丰公司破产重整方向又调整至出售式重整思路,法院指导债务人、管理人多方联系投资主体,进行协商洽谈,但因债务人负债过多、债权人清偿期待值高等原因未能最终确定。最后,管理人在清算式重整思路引导下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并表决通过。
二、重整人的招募与选择
重整人的确定是决定重整成功与否的重要环节,企业即使挽救价值再高而没有合适的重整人参与,重整道路依然走不通。因此,确定重整人是关键一环。
(一)重整人主体
在破产法上,并没有重整人的法律概念,破产法仅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这里规定的是重整申请主体。而重整人是实务中的概念,有的也称为战略投资人等。重整人是一个重要主体,根据重整模式的不同,谁来做重整人也有不同。
一是债务人。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这意味着,债务人自身可以通过吸引资金等方式走出困境,在企业存续型重整模式中,债务人自身往往即是重整人。
二是债权人。在重整实务中,债转股是比较常见的债权清偿方式。债转股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通过协商将债权人的债权按其价值折合为股份,使债权转化为股权,从而使企业债务归于消灭的偿债方式。[④]因此,一些较大的债权人会成为破产企业重整人。
三是其他投资者。在债务人自身无力主导重整程序,亦未有债权人对企业存在重整兴趣的情况下,市场其他投资者就成为了重整人首选。在清算式重整模式中,其他投资者作为重整人的情况更为常见,此种模式对重整人来说投资获益最大。
由于实践复杂,案情不一,重整人主体并不是单一的,也存在着以上三种重整人主体中两种并存的情况。例如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的出资人转让一部分股权给其他投资者等。
(二)“互联网+审判”思维下重整人招募的新平台
在破产企业无力自行重整的情况下,意向投资人的确定尤为重要,实践中意向投资人的确定途径一般为报纸公告、债务人辐射、管理人推介,其中由债务人联系洽谈引荐的较多,对象范围如债务人曾经的合作伙伴或竞争对手、原管理人员的亲朋好友,以及债权人等。以上方式存在广知度较小,依赖债务人的缺陷,有可能发生债务人不积极寻觅或为谋私利从中作梗的情况。宇丰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过程中,法院不但在纸媒上进行公告,还在“互联网+审判”思维引导下,充分发挥了司法网拍平台零佣金、透明、高效的优势,有效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拓展拍卖平台业务项目,不但进行常见的资产拍卖,创新性地将重整意向人竞拍招募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同时充分利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将破产各重要环节和信息在平台中对债权人或社会公众公示。
上述招募方式具有以下优势:一是最大程度的公开化。随着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的深入人心,该平台上蕴藏了很多商机,互联网无疑是能够将拍卖信息最大范围推广的最佳平台。二是充分发挥竞争机制效能。网上筛选优质意向人,形成竞争态势,有利于维护债权人权益。三是提高效率减少线下工作量。现实中如果出现了2名以上意向人,要分别与债权人沟通,现场竞争容易混乱,局面难以控制,而网上竞争投资人资格,筛选出一名其他同等条件下出价最高者意向人,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表决,可使得债权人会议方向更明确,更优针对性。
宇丰公司破产重整采取网络平台公开招募投资人也是该案存在重整主体竞争的必然结果。在重整过程中,宇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竭力想重整成功,以继续经营企业,经其联系,有三名意向人与管理人进行了接触,意向人出价550万至600万不等的重整资金,一部分债权人倾向于由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自身或其寻找的重整人接手企业,原因在于如果企业日后有好转,可能会有一些经营利益(大部分债权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继续分配。与此同时,出现了一名独立的投资方,意欲以650万元接手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非常排斥,受其影响,一些债权人亦不同意由该人经营企业,从而出现了重整人如何确定的难题。虽然“价高者得”并非确定重整人的唯一标准,但如何从多名投资人中确定最佳投资者一时难以定夺。在向全体债权人披露全部信息的基础上,由意向人进行透明公开的竞争无疑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法院提出以公开竞争方式确定重整人的解决思路,即以网上挂拍方式进行招募投资人,保障了机会平等,维护了债权人利益。
确定公平合理的重整投资人招募条件是着墨重点。该案对各种参考价值进行了综合分析论证,例如现有意向投资人最低价为550万,债务人资产评估值为800万元,执行程序中经三次拍卖均流拍,后最终设定基础起拍金额为600万元。因招募仅能确定最佳的意向人,最终决定权仍在债权人手中,故在招募公共中特别注明:本次拍卖为公开招募宇丰公司重整人,出价最高者为意向重整人,但最终重整人需经债权人会议讨论或依法院裁判决定。该竞拍招募最终吸引了报名,将其他意向不定的投资者筛除在外,提高了效率。
三、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与表决
如果说重整人的招募是确定了重整程序主体,那么重整计划草案则是主体行为的纲领,涉及到债务人、债权人、重整人的切身利益,是整个重整程序的灵魂所在。
(一)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的原则
各国破产立法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确立了一系列的原则与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三项原则,通称为最大利益原则、绝对优先原则与公平对待原则,反推而言,如果想重整计划草案顺利通过,那么在制定过程中就要遵循这些原则。清算式重整实质上亦是争取实现重整计划草案“低清偿率高通过率”的逆袭。
一是最大利益原则,又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清算价值保障原则等,是指任何一个反对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债权人或股东)依据重整计划都可以得到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原可得到的清偿或清算利益。这一原则设置的目的是保障反对重整计划的个体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尤其是在该利害关系人所在组别已经依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我国破产法规定:“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就是最大利益原则的体现之一。[⑤]
二是绝对优先原则,是指任何一个反对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组别,在重整计划中所处的清偿顺序应与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受偿顺序相同,而且在其获得全额清偿之前,清偿顺序在其后的利害关系人不能获得任何清偿。绝对优先原则适用于不同优先顺序的权利人之间,其设置的目的,是保障反对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组别的利益,强调的是对不同性质的权利在重整程序中清偿顺序的尊重。我国破产法规定了对破产企业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的优先清偿权利。[⑥]
三是公平对待原则,是指处于同一受偿顺序的利害关系人类别(有可能划分于不同表决组组别)在重整计划中应获得相同的清偿利益。我国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不得违反破产法关于债权清偿的顺序,就是对公平对待原则的落实。
我国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其中第三、四项是重整计划草案的精华,在制定上要遵循上述原则,尤其要考虑草案普通批准和法院强制批准的条件。同时,还要避免草案重视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而轻视经营方案的误区。
清算式重整的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中,要算好两笔账。第一笔是破产清算中各大债权人尤其是普通债权人清偿比例,第二笔是清算式重整中各组债权人清偿比例。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分配的数额多少、比例高低,完全由破产财产的实际变现情况即经市场化清算的价值所决定。债权人会议包括法院通常是无法决定可分配财产有多少的,只能在可分配财产总量确定的情况下,依法决定在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所以,尽管债权人可能对分配的数额多少不满意,但是对可分配财产的总量多少往往少有争议,由于对债权人的分配顺位与分配方法等有法律明文规定,即使发生争议也易于解决。而在重整程序中,由于不对企业财产进行实际清算变现,债权人清偿比例等依赖于模拟计算,因此要避免可能由于利益冲突、技术失误等因素影响而存在不够准确合理乃至恶意欺诈的问题,避免由此引发债权人的争议。两笔账需要论证充分,对比清晰,只有在第二笔账中债权人清偿优于第一笔账的情况下,债权人才有可能投赞成票,重整计划草案才有可能通过。
宇丰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债权调整方案和受偿方案制定时进行了充分论证,也与债权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释明,其核心内容是:投资人一次性注入重整资金,以0对价受让债务人100%股权(因企业资不抵债,股权价值为负值),取得债务人房产、土地使用权、经营资质等有形及无形资产,债务人以所获重整资金和企业其他破产财产为限一次性清偿债务,存续企业的未来收益与债权人无关。此重整计划草案最终实现了均衡、公平、共赢效果。
(二)提高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率
重整意味着债权或多或少的调整,重整计划关系债权人切身利益,通过与否尽量交由债权人决定,法院要审慎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重整计划获批准通过,一方面依赖科学合理地重整计划制定,一方面还要让债权人明白利弊,作出理性决策。提高重整计划表决通过率要做好公开和沟通工作。
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换理解。破产程序中,不仅仅要求重整计划公开,其他重要事项,均要确保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使利益相关方知悉自已的意见是否合法合理,能否得到管理人和法院的采纳,化解了债权人对管理人和法院解决措施和方案的误解,达到平衡各方利益。公开途径多样,口头告知、听证会、债权人会议、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等等均是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力渠道。重整计划草案在投诸债权人会议表决前,需要与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利益主体进行反复沟通和多轮修改,以预估通过率、落实可行度等,特别是提前将草案内容告知银行债权人,便于其报送决策机构。债权人会议前,与每位债权人落实到会情况,不便到会的,通过电话方式征求表决意见,或提前填写表决票封存,现场拆封统计结果。
宇丰公司重整程序也曾面临着现实的困难。在清算式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之时,由于进入重整程序时间较久,一些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重整已丧失信心,甚至有的债权人出于对债务人原管理人的敌对情绪等,产生宁愿企业破产清算“一了百了”,也不接受有其他投资人“趁机接盘占便宜”的心理,对清算式重整计划草案较为抗拒。对此,法院、管理人多次与债权人沟通,充分向其释明破产清算和清算式重整的区别和利弊,建议其作出理性决策。实践证明,只要草案实质公正、程序公开、透明,机会平等,债权人最终能够接受。宇丰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职工债权组和担保债权组全票同意,普通债权组有69.23%债权人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7.3%通过了该重整计划草案。为提高重整效率,要求重整意向人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并最大化地压缩付款时间,及时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经过努力,在2016年12月30日当天全部清偿完毕,债权人较为满意,整体平稳。
四、后重整阶段的司法保障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案件虽然可以审结,但仍有一些后续工作需要进行。例如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企业交接、股权变更手续、破产企业原诉讼、执行案件衔接和“新”企业法律地位定位等等。实务中主要有以下方面工作。
一是监督重整计划执行。我国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敦促债务人规范经营,信守承诺,从而保障债权人利益,尤其是传统存续型重整模式中,如债务人采取延期清偿等方式偿债的,更要确保债务人经营正常,以防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清算式重整模式中,这种监督职责相应较轻,因为清算式重整中债权清偿时间较短,管理人主要监督重整人重整资金的给付。
二是企业资产权利负担清除。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一般存在诉讼、执行案件,虽然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是实务中即便破产案件审理法院或管理人向查封单位发出了解除通知而仍然存在有单位怠于解除查封措施的情况,或者担保债权在受偿后未及时解除抵押手续等,这些资产上的负担清除需要审理法院的努力。
三是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由于之前拖欠贷款、税款等,债务人在银行、税务等存在信用不良记录。清算式重整后,债务人“重获新生”,亦存在融资需要,不良记录需要进行消除,法院可以向原企业诉讼、执行案件受理法院、金融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发送函件,以大事记等方式消除不良记录,以便重整企业正常经营。
宇丰公司重整过程中,为确保重整效率,要求重整意向人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并最大化地压缩付款时间,及时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经过努力,在2016年12月30日当天全部清偿完毕,债权人较为满意,整体平稳。债权清偿后,为加快企业恢复经营,法院要求管理人及时进行企业交接、股权变更等手续。宇丰公司重整完毕后,新的经营者发现公司土地使用权、仓储租赁到期债权仍存在查封,遂向法院汇报,请求予以解决,法院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协助。目前企业已正常经营,等待6月份的粮食收购时机到来。
注释
[①]王欣新:“重整制度理论与实务新论”,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5期。
[②]许士宦:《债务清理法之基本构造》,元照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115页。
[③]清算式重整重整式和解多渠道治“僵”瑞安法院多管齐下助企业破茧重生,载“瑞安市人民法院网站”网址:http://www.zjcourt.cn/art/2016/4/7/art_4_9518.html,2017年5月8日最后访问。
[④]王健:“债转股的实务操作关键点”,载新浪博客,网址: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7fad6fc0102wdr5.html
[⑤]王欣新:“重整制度理论与实务新论”,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5期。
[⑥]王欣新:“重整制度理论与实务新论”,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5期。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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