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与上诉人信阳新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7-12-25 16:39:43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二

   上诉人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与上诉人信阳新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7)最高法民终3号】

   【案情简介】

   新政源公司与金华公司就印象欧洲一期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协议》,约定按计价办法计算的本工程土建总造价及水电安装总造价优惠(下浮)6%及10%为工程最终结算价。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新政源公司已付款数额为12974万元。双方签订的案涉工程造价确认表中,确认案涉工程总造价为15197万元。金华公司起诉请求新政源公司支付下浮工程款1015余万元、拖欠工程款2856余万元及利息、消防配套费21余万元,退还质保金486余万元。新政源公司反诉请求金华公司承担延期交工违约金1945万元、延期办证违约金297余万元、维修费用8万元。河南高院判决:新政源公司支付给金华公司工程款2071余万元及利息、消防工程施工配合费及承包管理费21余万元;驳回金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及新政源公司的反诉请求。金华公司、新政源公司均提起上诉。

   二审经过庭前会议及开庭审理,双方均撤回上诉。

   【实务总结】

   本案为释明当庭宣判规则后促使双方当事人分别撤回上诉的典型案例。一方面,通过召开庭前会议,主审法官梳理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全面审核了证据,固定了无争议的事实,对案情及法律适用有了充分的把握,双方当事人也对诉讼结果有了清晰的预期,本案具备当庭宣判的基础。期间还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虽然最终未达成调解协议,但极大地缓和了双方的对立情绪,使得金华公司在第二天开庭伊始就申请撤回上诉;另一方面,通过公开透明的庭审活动,将案件审理过程置于大众及媒体监督之下,给予双方充分行使举证及辩论权利,增强了新政源公司对案件得到公正判决的认识。当审判长宣布休庭评议后决定当庭宣判时,新政源公司亦选择了撤回上诉,使得历时多年的纠纷获得圆满的解决。事实证明,当庭宣判在提高庭审效率、防止诉讼拖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新政源公司的代理律师王某说:“本案涉及782名业主的利益,历时七年多时间,业主们也很期盼尽快解决,考虑到这一点,我们经过商议,同意撤诉,合议庭也同意我们的意见。在这里,代表我的当事人,代表广大业主向法官们道一声感谢。”

   合议庭成员:刘雪梅(承办人)刘崇理 方金刚

   宣判时间:2017年3月28日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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