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
上诉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7)最高法民终25号】
【案情简介】
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贝发公司)作为建设方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昆仑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浙江昆仑公司承包施工安徽新贝发制笔城工程。由于双方对支付工程款事宜协商未果,浙江昆仑公司起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新贝发公司支付工程款6445.599421万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判令新贝发公司支付浙江昆仑公司工程款16919301.18元及其利息等。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新贝发公司支付浙江昆仑公司工程款16232783.38元及利息。
【实务总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关系到施工人的工程款,且多和农民工工资相联系,容易产生不稳定因素。而此类案件往往因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导致审理时间较长,施工方希望早日拿到工程款,就对司法效率提出了更迫切的要求。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是,工程款数额大,工程造价一般需经司法鉴定,争议的工程项目较多,专业性强,难度较大。工程资料及支付工程款的账目繁杂。选择这类案件当庭宣判,需要提前做好大量的账目核对、工程资料审阅、专业问题咨询等工作,对庭前准备及庭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庭前准备过程中,除了由法官助理提前与双方当事人联系沟通,做好新证据交换等方面准备工作外,这类案件最主要的准备工作是需要针对当事人争议项目涉及的建筑专业知识进行学习了解,通过与鉴定人员沟通、网上查资料、咨询相关专业人员的途径对相关专业知识予以充分了解,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即可做出专业的判断。二审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满意。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当庭宣判的第一个案件。
合议庭成员:方金刚(承办人)刘雪梅刘京川
宣判时间: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