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感怀: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2017-12-25 16:20: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孝军
  树叶慢慢凋落,寒风愈加凛冽,身上的衣服越来越厚,日历慢慢变薄直至最后一页。我知道2017年已渐入尾声。

  一年来,工作的点点滴滴回想起来都历历在目。这里的每一天,铃声响彻不停;每一天的这里,人流络绎不绝。这里会有人送锦旗,也会有人倾诉世间冷暖。这里,每天都在上演着许多触动心灵的小故事……或许我该撷取其中一两事,与大家分享。

  一天,我正埋头整理手中的案卷,一个人站在我面前,虽然有些眼熟,但还是习惯性的问“你找谁?”“您不记得我啦,我们是上次您办的案件的当事人。”“哦,我记起来了,你是王辉,快请坐,您有事吗?”他握着我的手激动地说“今天我是特意来感谢你的,要不是你,我都不知道怎么办?说着他递给我一样东西:“陈法官,这是一面锦旗,感谢您这半年来的努力,也感谢您点燃我生活的希望,您说的对,人不能总活在过去,应该向前看。”

  能收到他的锦旗,我着实有些意外。因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他一直对我的执行工作不信任。

  事情得从2014年6月18日的一场事故说起。那天下午,王辉受雇泰和某公司去搬运树木,公司同时请了一吊车司机刘成来吊运,在搬运过程中,因刘成操作不当,致使王辉从高处摔落造成下肢瘫痪,落下终身残疾。因赔偿问题,走投无路的王辉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公司赔偿22余万元,刘成赔偿19万余元,公司对刘成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但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今年2月,王辉申请执行,我开始接手此案。

  刘成下落不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这样的结果,王辉听后近乎歇斯底里,在办公室大吵大闹,隔三差五就来法院坐坐,有时甚至一坐就是一整天。“我倒下了,家里的天就塌了,母亲又患有重病,法官,你告诉我该怎么办……”他用无力的眼神盯着我说,平淡的语气却让我如被雷击,我也暗下决心要为他做些什么。

  “你们还是人民的法院吗,他都这样了,这么久还没执行到位,如执行不到,你们就要垫付这笔赔偿款……”王辉的家人隔三差五的光顾也让我感受到巨大的压力。

  我向领导汇报案情,并申请了司法救助。经努力,总算申请到了2万元司法救助金,也算暂时缓解了燃眉之急。如何给申请人一个满意的交代,却一直困扰着我。最后在同事的帮助下,我做了两手准备,一是对公司进行强制审计,二是不放弃寻找和联系刘成。

  时间转眼到了10月,总算苍天有眼,事情终于有了转机。在听说要对公司进行强制审计,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意把公司承担的部分还上,而此时刘成也联系上了,但刘成只能支付13万元,5万元的相差,和解,达成协议,是最好的化解方法,又经过软磨硬泡的工作,10月30日,三方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公司承担26万,刘成承担13万元,两被执行人当场履行完毕,压在我心中的大石头终于落地了。

  讲完这件故事,让我想起了老曾来,那是因为他的大爱,他的质朴,他的坚强,让我印象深刻。

  老曾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他也是我扶贫帮扶对象,第一次见到老曾,他刚从田里干活回来,卷起两个裤腿,脚上全是泥巴,我们表明来意后,老曾关照我们坐下,在他忙着收拾的时候,我们和他唠起了家常。考虑到老曾的现实状况,我们讲话的时候有意回避那些敏感话题。

  老曾收拾完后,便和我们一起坐下直接诉说了家里的情况,老婆6年前患有癌症,当时没钱治病,老婆本来是要放弃的,但是我却不答应,因为两个小鬼还很小,我就向自己亲戚朋友东借西凑,也是亲戚好,让她熬了六年,走的时候很安详,现在孩子也很听话,这也是我生活的支撑和力量。这么多年都这样过来的,也没什么要说的。

  讲完这些话,老曾望了望两个小孩,他们一个在洗衣服,一个正在灶台生火准备午饭,做事很麻利,有时两兄弟还会斗斗嘴。我们环顾了房间四周,很简陋,一件像样的家具都没有,墙上有老曾的全家福,看起来很温馨。老曾说现在两个孩子只能每天看着这张照片去想自己妈妈的模样了。

  那一次我们被老曾的故事感动了,之后我们又去过老曾家三次,每一次都有一次感动,我们决定帮助老曾。通过实实在在的物质和资金帮助老曾和两个小孩。一天,老曾送来一面锦旗,上面写着“一心为民”。 因为老曾的坚强,所以这个行为着实让我感到意外。后来我才感觉,其实法官和群众都是有血有肉的感情动物,我们在对待群众热心的同时,群众也会体恤到我们这份感情的。所以不要吝惜自己的感情,也不要抬高自己,在工作中,我们都应该试着多想一点,多做一步,让群众看到我们的努力。我想当群众感受到我们的艰辛时,也会发现法官是可爱的人。

  一年来的工作中,有太多的记忆可以回忆,想倾诉的故事也有很多。法官工作中有辛苦也有欢乐,而只要我们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用宽广的胸怀去容纳一切好与不好的事情,也许在经历过苦辣酸甜之后,看到的风景才更加绚丽多彩。

  2017即将过去,2018迎面扑来,带着那些好的,不好的记忆,继续前行。

  作者单位: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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