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网吧行窃专盯熟睡顾客 均因盗窃罪获刑
2017-11-24 14:19:35
中国法院网讯 (龚文兵 聂涛)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以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以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7年6月30日至7月25日期间,被告人邓某单独或伙同邬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杜某伙同邬某先后多次在不同网吧,专门趁被害人睡着时,窃得其放在电脑桌上的手机及其他财物。其中被告人邓某单独实施盗窃两次、伙同邬某盗窃一次,共盗得两部手机及一单肩包(内有现金63元)合计价值人民币4005元;被告人杜某伙同邬某盗窃两次,共盗得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550元。
2017年7月28日17时许,民警在南昌市火车站附近一网吧抓获被告人邓某;当日18时许,民警在同一地点抓获被告人杜某,当场缴获涉案手机一部,后发还被害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三次,窃得他人物品价值人民币4005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杜某伙同他人盗窃二次,窃得他人物品价值人民币355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盗窃三次,被告人杜某盗窃二次,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2017年6月30日至7月25日期间,被告人邓某单独或伙同邬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杜某伙同邬某先后多次在不同网吧,专门趁被害人睡着时,窃得其放在电脑桌上的手机及其他财物。其中被告人邓某单独实施盗窃两次、伙同邬某盗窃一次,共盗得两部手机及一单肩包(内有现金63元)合计价值人民币4005元;被告人杜某伙同邬某盗窃两次,共盗得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550元。
2017年7月28日17时许,民警在南昌市火车站附近一网吧抓获被告人邓某;当日18时许,民警在同一地点抓获被告人杜某,当场缴获涉案手机一部,后发还被害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三次,窃得他人物品价值人民币4005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杜某伙同他人盗窃二次,窃得他人物品价值人民币355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盗窃三次,被告人杜某盗窃二次,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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