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驾车带友同吸毒 车内多次容留获刑
2017-11-14 14:15:43
中国法院网讯 (方芳 查茜) 女子开着车,多次带朋友找到僻静处,伙同一起在其车内吸毒,该案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江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江某,90后。经审理查明:2015年夏季一天下午,被告人江某驾驶皖N某号面包车与汪某一起至舒城县干汊河镇某村一偏僻处,容留并伙同汪某在其车内吸食冰毒。2015年腊月一天下午,被告人江某驾驶皖N某号面包车与汪某、谢某前往合肥购买冰毒,并在返回舒城途中,与二人在其车内吸食冰毒。随后,江某驾车在干汊河镇街道接上汪某,至该镇某村旁某小学一偏僻处,容留并伙同汪某、汪某、谢某在其车内吸食冰毒。2017年3月28日被取保侯审,8月14日被检方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提供场所,两次伙同多人共同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江某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江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可以对被告人江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江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江某,90后。经审理查明:2015年夏季一天下午,被告人江某驾驶皖N某号面包车与汪某一起至舒城县干汊河镇某村一偏僻处,容留并伙同汪某在其车内吸食冰毒。2015年腊月一天下午,被告人江某驾驶皖N某号面包车与汪某、谢某前往合肥购买冰毒,并在返回舒城途中,与二人在其车内吸食冰毒。随后,江某驾车在干汊河镇街道接上汪某,至该镇某村旁某小学一偏僻处,容留并伙同汪某、汪某、谢某在其车内吸食冰毒。2017年3月28日被取保侯审,8月14日被检方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提供场所,两次伙同多人共同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江某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江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可以对被告人江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江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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