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导致近亲属精神痛苦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2017-11-09 09:22:30 | 来源:北京法院网 | 作者:王侠男
  问:我祖父在世时,同村李某因与我祖父有争端即散布我祖父有伤风败俗的虚假消息。后我祖父去世,李某不仅没有停止不当行为,反而变本加厉,导致流言四起,且有街坊邻居信以为真,对我们家指指点点,让我们全家深受痛苦,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停止该行为,诉讼过程中,我兄弟提出李某所作所为非常恶劣,导致我们全家深受精神痛苦,应当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李某给予精神赔偿。因我们全家对法律规定知之甚少,故请问我们家所遇情况是否可以提出精神赔偿?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另外《民通意见》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故此你们家中属于你祖父近亲属的人员,针对李某损害你祖父名誉的行为导致精神痛苦的,可以要求李某给予精神赔偿。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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