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台公共图书馆法促进全民阅读
2017-11-04 23:32:57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周玮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4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是公共文化领域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进一步健全我国文化法律制度、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共图书馆法共6章55条,对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服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分别做了详细规定。

  公共图书馆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明确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法律明确了政府在公共图书馆建设、发展中的主导作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应当充分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室,服务城乡居民。

  法律着眼于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建设,提出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公共图书馆事业,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均衡协调发展;推进县级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促进县一级的优质图书资源向基层乡村延伸,向贫困地区延伸;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加强流动服务、自助服务设施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打通公共图书馆服务“最后一公里”。

  法律明确国家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图书馆数字服务网络,支持数字阅读产品开发和数字资源保存技术研究,推动公共图书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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