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政放权,看看这11部法律作了哪些修改
2017-11-04 23:02:14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刘红霞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4日表决通过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取消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职业资格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在依法推进简政放权中迈出新步伐。

  会计法方面,修正案草案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把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改为“应该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在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聘请具有中国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也被删去。

  如何证明是否具备专业能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唐国平告诉记者,会计是门技术性较强的专业,要证明专业能力并不难,比如看相关人员是否拥有会计的职称证书,是否通过了注册会计师考试,是否大学会计专业毕业或系统学习过会计专业的主干课程,“无需局限于某一种评价方式”。

  他认为,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是简政放权的必然结果,意味着政府把会计人员聘用权利“还给”用人单位。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从自身经济利益和违规成本考虑,不仅不会在会计人员聘用管理上失去“抓手”,反而会更加慎重。

  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方面,会议对海洋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海关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母婴保健法、公路法、港口法、职业病防治法中涉及的部分审批予以取消,包括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核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审批等。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民用航空法修正案草案,删去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也就是说,办理该项工商登记不再需要前置审批。

  在依法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职业资格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的同时,会议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也作了相关规定。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例,该法第七十七条增加了一款: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发现入海排污口设置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应该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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