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了生活这杯酸甜苦辣酒
2017-11-03 10:19: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高文英
大约是上初中的时候,正是黑帮江湖片风靡的时候,我虽然是个女孩子,但是对这样快意恩仇的电视很喜欢。那时的我善恶分明,觉得有仇报仇,有恩报恩,这样很痛快,恨不得把自己代入那样的电影情节里,行侠仗义。也许这样的电影奠定了我以后的是非观。
上了大学,选择了法律这个专业,那个时候最为沉迷的是柏拉图的《理想国》,层级分明、各司其职的理想国家,人人对法律、规则充满敬畏和尊重,没有任何私欲,人人恪守岗位。是的,这没错,这样一个宏大的理想,应该是全人类的理想,也是每个人的理想,也是我的理想。怎么去建立这个理想国?芸芸众生如我,怎么才能在浩瀚的历史长河中做好那一粒小小的尘埃?我对未来充满了迷茫。
2007年,我考入法院,变成一个小小的书记员,每天我的工作就是打印庭审笔录,打印裁定,打印承办人写的判决书,整理卷宗,感觉自己离理想又远了一步。
后来当了助理审判员、审判员,那时候我们庭审理的案件,除一大部分交通事故外,还有其他类型案件,每天都是家长里短,虽然有结案这个工作目标,但总是感觉自己需要一个展示自己的机会,我仍旧迷茫。
后来结婚了,有了自己的孩子,我又多了两个头衔,妻子和妈妈,每天又多了个工作,下了班赶紧往家赶,去抱娃,感觉一天二十四小时都不够用,很累。我有点不甘心,总觉得生活不该是这样的,我把自己的网名改成了“平凡的堕落”,我以为生活就这样了。
再后来,家附近多了个街角公园,家里老人孩子不必跑很远就有了玩的去处。父亲的工资涨了,老两口的餐桌顿顿都有时令菜蔬水果,肉菜也多了起来。父亲感叹,以前办个事,跑断腿还办不成,现在一趟就解决了。
我慢慢的感觉到,生活变了。
我也慢慢变了,接待当事人,也愿意听他们唠唠案件之外的家常。朋友们说,我少了些愤青,多了些人气,少了一些抱怨,多了一些积极向上的正能量。孩子说,妈妈你爱笑了。
我感觉自己在这些细微的变化中有了干劲,也准确找到了自己的定位。作为一个法官,我有必要和生活保持距离,有必要保持清醒、理性,以免外界的纷扰,影响对案件的公正。但我更知道,不能让疏离成为一种习惯,一个法官的良知,不只是要有专业的学术素养,精准的知识构架,更要在生活中领悟立法的目的、精神和价值,从普通人的角度去贴近当事人的心理,将心比心。
我对自身定位的认同源于工作生活中的一切向好,这应该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常提的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吧。我不再追究我的理想国应该怎样建立,因为它已经同生活和工作密不可分。在我的世界中,我将用自己的方式快意恩仇,恣意生活,品味百般酸甜苦辣!
作者单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上了大学,选择了法律这个专业,那个时候最为沉迷的是柏拉图的《理想国》,层级分明、各司其职的理想国家,人人对法律、规则充满敬畏和尊重,没有任何私欲,人人恪守岗位。是的,这没错,这样一个宏大的理想,应该是全人类的理想,也是每个人的理想,也是我的理想。怎么去建立这个理想国?芸芸众生如我,怎么才能在浩瀚的历史长河中做好那一粒小小的尘埃?我对未来充满了迷茫。
2007年,我考入法院,变成一个小小的书记员,每天我的工作就是打印庭审笔录,打印裁定,打印承办人写的判决书,整理卷宗,感觉自己离理想又远了一步。
后来当了助理审判员、审判员,那时候我们庭审理的案件,除一大部分交通事故外,还有其他类型案件,每天都是家长里短,虽然有结案这个工作目标,但总是感觉自己需要一个展示自己的机会,我仍旧迷茫。
后来结婚了,有了自己的孩子,我又多了两个头衔,妻子和妈妈,每天又多了个工作,下了班赶紧往家赶,去抱娃,感觉一天二十四小时都不够用,很累。我有点不甘心,总觉得生活不该是这样的,我把自己的网名改成了“平凡的堕落”,我以为生活就这样了。
再后来,家附近多了个街角公园,家里老人孩子不必跑很远就有了玩的去处。父亲的工资涨了,老两口的餐桌顿顿都有时令菜蔬水果,肉菜也多了起来。父亲感叹,以前办个事,跑断腿还办不成,现在一趟就解决了。
我慢慢的感觉到,生活变了。
我也慢慢变了,接待当事人,也愿意听他们唠唠案件之外的家常。朋友们说,我少了些愤青,多了些人气,少了一些抱怨,多了一些积极向上的正能量。孩子说,妈妈你爱笑了。
我感觉自己在这些细微的变化中有了干劲,也准确找到了自己的定位。作为一个法官,我有必要和生活保持距离,有必要保持清醒、理性,以免外界的纷扰,影响对案件的公正。但我更知道,不能让疏离成为一种习惯,一个法官的良知,不只是要有专业的学术素养,精准的知识构架,更要在生活中领悟立法的目的、精神和价值,从普通人的角度去贴近当事人的心理,将心比心。
我对自身定位的认同源于工作生活中的一切向好,这应该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常提的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吧。我不再追究我的理想国应该怎样建立,因为它已经同生活和工作密不可分。在我的世界中,我将用自己的方式快意恩仇,恣意生活,品味百般酸甜苦辣!
作者单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吴贺佳
网友评论:
0条评论